2021年12月1日,国家药监局对《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作为12月1日起施行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重要支撑,该指导原则有助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被检查对象的视角检视并完善其药物警戒体系,也是国家药监局谨慎、科学开展药物警戒检查的切实举措。
《征求意见稿》正文列明了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的重点考虑因素、检查方式、检查地点、缺陷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等内容,附件详细列出了100项检查要点的检查方法和内容、检查依据以及建议缺陷风险等级。《征求意见稿》对缺陷风险等级及评定标准做出明确界定,以更好地指导业务实操;提出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体现了突出风险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理念。
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是对《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中涉及药物警戒方面工作的细化,在建立药物警戒制度下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修订更新。该指导原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对持有人自行开展及其委托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进行的检查工作,对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药物警戒检查的可以参照实施。
按照《征求意见稿》,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有三个方面共13项。其中药品特征的5项,包括药品安全性特性及药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销售量大或替代药品有限的药品、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等;持有人特征的6项,例如持有品种较多、销售量大的持有人,未接受过药物警戒检查的持有人,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其他的2项,包括既往药物警戒检查或其他检查情况。
有因检查重点考虑因素含8项,例如: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迟报、瞒报、漏报,报告质量差,报告信息不准确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未按照规定或者药监部门要求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且未提供说明的。
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查。检查地点为持有人开展关键药物警戒活动的场所。药物警戒检查发现的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缺陷项目共100项,其中可判定为严重缺陷(**)的12项、可判定为主要缺陷(*)的40项,其余48项通常判定为一般缺陷。
按照《征求意见稿》,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根据评定标准,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严重缺陷项数1项及以上;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数10项及以上;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数0~9项,总缺陷项数25项及以上。
作为附件的药物警戒检查要点从机构人员与资源、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监测与报告、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5个方面、28个子项列出了100项检查要点。对照检查要点,可判定为严重缺陷(**)的12项包括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药品安全委员会、持有人是否设置了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关键的药物警戒活动是否有记录、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自主的疑似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对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置等。
可判定为主要缺陷(*)的有40项,例如:制度和规程文件是否覆盖所有药物警戒活动;受让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药品注册证书时,是否同时获得了药物警戒相关记录和数据;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是否建立了境外信息收集途径。
可判定为一般缺陷的有48项,例如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监管机构或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持有人是否结合品种安全性特征进行了加强监测。此外,吸收实践经验,检查要点中对涉及疫苗持有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的检查内容予以专门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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