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当天,中国药监公布了对日本药品检查结果,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国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和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要求,要求暂停进口日本药品。详见公告。
一、检查问题
国家药监局近期组织对日本KYOWA HAKKO BIO CO..LTD的 Hof 工厂(生产企业英文名称:Hof Plant of KYOWA HAKKO BIO CO.,LTD.;生产地址:1-1 Kyowa-cho, Hofu-shi, Yamaguchi,Japan)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厂生产的
谷胱甘肽(登记号:Y20190009115)、
乙酰半胱氨酸(登记号:Y20190009075)、
色氨酸(登记号:Y20190009135)、
苯丙氨酸(登记号:Y20190009095)、
L-缬氨酸(登记号:Y20190009077)
未按照批准信息组织生产,
存在外购原料药进行贴签、包装
或者外购粗品进行精制等情形,
不符合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和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要求。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自即日起:
一、暂停进口 KYOWA HAKKO BIO CO..LTD.的 Hof 工厂生产的上述登记号的原料药,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发放该产品的进口通关单,
二、上述登记号的原料药在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信息”中“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调整为“”(即未通过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
三、上述登记号的原料药
不得用于药品制剂生产;
对已使用上述登记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制剂不得放行;
已上市放行的制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开展调查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解读
1、KYOWA HAKKO BIO CO..LTD是谁
KYOWA HAKKO BIO CO..LTD就是日本协和发酵公司,声称是日本领先的生物技术和发酵公司。FDA 在2018年向 Kyowa Hakko Bio 发送警告信,指控其纵检测数据;2022年4月再次收到FDA 483警告信,系统性违反21 CFR,问题有:质量控制程序未有效执行、差管理缺陷、调查不充分、变更控制积压严重、CAPA与投诉处理延迟等。

2、问题解读
2.1问题1——不按照注册工艺生产
这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药品法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2.2问题2——外购粗品进行精制
这是典型的洗澡药。每个药品的起始物料、工艺路线、步骤都是审评审批确定的,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药品的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直接外购粗品,省去了前面的步骤,药品质量、药品监管无法得到全过程控制
2.3问题3——外购原料药进行贴签、包装
这就是狸猫换太子、张冠李戴,连洗澡都不洗了,直接撕标签,换自己标签。无法无天啦。
三种很严重违反中国药品法和GMP的行为。
3.处罚解读
3.1国内相关案例
14年前,山东某药业公司2010-2011年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原料药盐酸苯海索,而是通过无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其他公司购进盐酸苯海索粗品,经精制后制成原料药盐酸苯海索一案。与协和发酵发现问题类似。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370万元及库存药品;
罚款498.2万元(货值金额1倍);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3.2对日本协和发酵处罚过轻
暂停进口、将原料登记状态失效、不得用于制剂生产、已用原料药生产的制剂不予放行;已上市制剂由MAH评估,自己决定控制措施。
这些处罚不痛不痒,均属于改正违法行为。连延伸改正违法行为都没有——如已用原料尚未批准制剂不予批准、延伸检查使用这些原料的制剂企业。
更没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有罚款这种实质性处罚。
希望中国药监局,一视同仁。
附、日本协和发酵违法药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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