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时推荐温度会低于 - 20 ℃,此时温度范围应控制在 ± 10 ℃之间;
b:受控冷处(controlled cold temperature) 指温度主要控制在 2 ℃ ~ 8 ℃范围内,贮藏、运输或分发过程可短暂偏移至 2 ℃ ~ 15 ℃,但偏移时间不能超过 24 h,此时平均动力学温度(mtk) 不高于 8 ℃,同时各时间点温度都在 2 ℃ ~ 15 ℃ 之间;
c:受控室温( controlled room temperature) 指温度主要控制在 20 ℃ ~25 ℃,mtk 不超过25 ℃情况下,可短暂偏移至15 ℃ ~30 ℃,瞬时偏移最高不能超过40 ℃,偏移时间不超过24h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凡例中收载的贮藏条件较为有限,贮藏温度仅包括“冷处、阴凉处和常温(室温) ”,缺少“冷冻”,同时缺少对于“干燥处”或湿度的定义等。相比而言,美国药典〈659〉对于包装状态和贮藏条件的阐述则较为全面。除此之外,美国药典〈659〉和〈1072〉还对药品贮藏过程中温度短暂偏移进行了阐述与规定,更贴合药品长期贮藏
过程的实际情况。
从前文国内外法规和技术指南对比可知,我国关于贮藏条件的法规指南涵盖范围较为广泛,包括药品研发、注册及上市后流通,体现出药品贮藏条件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重要性。但法规和技术指南的详细程度尚不如欧美国家,例如: 指导药品研发过程中根据药品稳定性研究数据合理制定、规范撰写药品贮藏条件方面的技术指南尚存在空缺; 避免儿童触及的特殊贮藏要求仅在非处方药【注意事项】中略有提及,但处方药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指南中并没有相关规定。通过对比国内外法规和技术指南,提示我国关于药品贮藏条件的法规和技术指南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撰写期间监管机构正在起草更具针对性的技术指南以指导药品研发企业科学合理地制定药品贮藏条件并规范撰写,相关指南的发布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我国药品贮藏条件相关法规和技术指南体系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凡例中收载了包括光照、包装状态和温度 3 个维度的贮藏条件,但包含内容较为有限,且与主流国家药典中收载贮藏条件以及 ICH Q1 推荐的稳定性条件不一致、不匹配,例如: 缺少“冷冻”条件; “冷处”温度范围为“2 ℃ ~ 10 ℃”,与 ICH Q1 推荐的冷藏长期稳定性条件( 5 ± 3) ℃ 不匹配; 阴凉条件没有温度下限; 缺少对“干燥处”的解释等。建议国家药典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凡例中贮藏相关规定,如增加“冷冻”等贮藏温度要求,以“冷藏”替换掉“冷处”,与主流国家药典及 ICH 指南统一,同时建议“阴凉处”增加温度下限控制、增加“干燥处”解释说明等。
5.1.3 化学药品贮藏条件制定与规范撰写存在的问题
我国化学药品贮藏条件制定与规范撰写方面尚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包括: ① 贮藏条件表述不规范: 贮藏温度表述不规范,如在“4 ℃以下保存”、“低温( 低于-5 ℃ ) 保存”等,该类贮藏条件对药品上市后的贮藏与流通挑战很大; 对光照重复要求,如“遮光、在凉暗处保存”等。② 同一品种不同厂家贮藏条件不一致[18]: 一些早期上市的化学药品,由于不同厂家研发水平差异、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处方工艺也不尽相同,导致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贮藏条件不一致。如早期多西他赛注射液,不同厂家贮藏条件包括“2 ℃ ~ 8 ℃,密闭,遮光保存”、“遮光,密闭,在2 ℃ ~ 20 ℃ 保存”、“遮光,2 ℃ ~ 25 ℃保存”等,给临床使用和贮藏造成困扰。伴随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推进,该类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改善。③ 同一品种国内外贮藏条件不一致: 由于国内外法规和技术指南、药典中贮藏条件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导致境外品种在境内申报上市时需注意根据稳定性数据和国内贮藏条件要求制定及撰写贮藏条件。④ 稳定性研究数据不充分:此问题包含多个方面,如稳定性样品选择不具有代表性、考察指标不全面、试验条件与贮藏条件不匹配等,故不能给药品贮藏条件的制定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⑤ 其他: 我国多数药品还缺少儿童防开启或防触及的提醒,导致儿童误服药品事件偶有发生[19];也未区分专业说明书和患者说明书,可能导致患者对贮藏条件等理解不到位引起用药安全性风险等。
化学药品贮藏条件应
综合药品稳定性试验结果和流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用于支持药品贮藏条件制定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应充分准确,结合药品特性并参考 ICH Q1 和《化学药品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设计和开展稳定性试验。涉及特殊贮藏条件的化学药品,应结合具体品种特性开展稳定性研究,确保制定的每一项贮藏要求均有稳定性数据的支持。
仿制药的贮藏条件通常应参照参比制剂制定,不能通过降低贮藏条件以使仿制药质量与参比制剂达成一致。如果参比制剂获批贮藏条件为“不超过30 ℃保存”,而仿制药必须贮藏在“阴凉处( 不超过20 ℃ ) ”才能在有效期内稳定,恰说明仿制药的质量与参比制剂不一致。这种情况,需要对药品的处方工艺等进一步优化,来确保仿制药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而不是简单降低贮藏条件以掩盖质量不一致的事实。
境外已上市药品在国内上市销售时,应特别注意依据稳定性数据确定贮藏条件,不能简单翻译境外获批贮藏条件。如在室温保存或无特殊温度要求的境外已上市药品进口到中国时,不能简单确定贮藏条件为“常温保存”,因为欧美药典中室温( 不超过25 ℃ ) 并不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规定的常温( 室温,10 ℃~30 ℃ ) ,此时应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合理制定贮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药品贮藏温度包括冷处(2 ℃~10 ℃) 、阴凉处( 不高于20 ℃ ) 和常温(10 ℃~30 ℃ ) ,与 ICH 推荐的稳定性试验条件不完全匹配,比如置于阴凉条件下贮藏的药品无对应的 ICH 推荐长期稳定性试验条件。如有药品确需在阴凉条件下贮藏时,建议在符合 GMP 要求的条件下开展稳定性研究,并对稳定性试验条件的温湿度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以便做好管理和溯源。
为避免儿童误服,应注明“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相关描述或使用儿童防开启包装。
化学药品贮藏条件应按照规范的术语描述。对光照敏感的药品应包括遮光/避光要求; 建议注明保存的具体温度,必要时应增加温度的上下限; 如药品对湿度敏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并未定义何为“干燥处”,建议主要通过包装来避免药品受潮,如采用防潮材质,或在瓶内加入干燥剂等,此时【贮藏】项下可增加描述“在原包装中保存以防受潮”。贮藏条件一般按照光照、包装状态、温度和特殊贮藏要求顺序列出,笔者查询近期获批的不同剂型已上市化学药品说明书,汇总了不同剂型典型的贮藏条件表述( 见表 7) ,以供参考。化学药品贮藏条件复杂多样,特殊类型制剂可根据制剂特点及特殊保存要求制定合理的贮藏条件。
如涉及药品使用过程中的暂存,包括多剂量药品开启后保存、药品稀释配伍后、给药装置装载药品后等,需要开展相应使用中稳定性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确定暂存条件和允许时限。
目前我国化学药品贮藏条件在制定和规范撰写方面尚存在一定问题,需要业界与监管界共同努力完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药品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准确规范的研究结果科学制定药品贮藏条件,并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建议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我国药品贮藏条件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指南体系建设,同时建议国家药典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凡例中贮藏相关规定,加强与主流国家药典的协调。伴随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建议区分专业说明书和患者说明书,在患者说明书中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描述贮藏条件等。正确做好药品贮藏管理工作,保证药品质量,能够有效防止潜在贮藏相关用药风险的发生,进而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内容来源:药品研发驿站
责任编辑:胡静 审核人: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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