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广东倚阳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2:东莞恒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鉴于:
1、各方曾于2022年12月16日签订《关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 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丙方100%股权转让至乙方1、乙方2(以下合称乙方)持有,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大写:壹)元。
2、《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2年12月29日经甲方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
3、乙方已于2022年12月29日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价款 人民币1.00(大写:壹)元。
4、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方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5日内 将丙方100股权转移至乙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仍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协助将丙方100%股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
各方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各方同意,解除各方于2022年12月16日签订的《关于陕西必康制药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第二条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大写:壹)元。
第三条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退还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向乙方移交的丙方全部资料。
第四条 各方同意并确认,鉴于各方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全部交割,《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至本协议履行完毕时止,丙方所产生的任何 收益、负担仍由丙方享有,乙方不对此主张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第五条 各方同意,虽有《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之规定,各方均不因《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各方对本协议约定事项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成立,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经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本协议的适用。
第九条 本协议应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但其亦可因下列任一情形而提前终止:
(1)本次交易未得到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
(2)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
(3)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邵丽竹
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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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某制药产线的灌装机设备为研究对象,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仿真技术对充氮装置的充氮性能进行分析,并结合分析结果对氮幕结构进行了优化设计。随后,针对优化方案进行性能仿真验证,结果显示优化后的顶空残氧量降低至0.252%。为了进一步验证优化方案的实际效果,将优化方案应用于实际产线进行性能测试,测得的顶空残氧量为0.68%,这一结果满足了小于1%的要求,表明其充氮保护性能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作者:王志刚、刘依宽、刘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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