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广东倚阳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2:东莞恒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鉴于:
1、各方曾于2022年12月16日签订《关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 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丙方100%股权转让至乙方1、乙方2(以下合称乙方)持有,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大写:壹)元。
2、《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2年12月29日经甲方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
3、乙方已于2022年12月29日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价款 人民币1.00(大写:壹)元。
4、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方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5日内 将丙方100股权转移至乙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仍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协助将丙方100%股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
各方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各方同意,解除各方于2022年12月16日签订的《关于陕西必康制药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第二条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大写:壹)元。
第三条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退还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向乙方移交的丙方全部资料。
第四条 各方同意并确认,鉴于各方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全部交割,《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至本协议履行完毕时止,丙方所产生的任何 收益、负担仍由丙方享有,乙方不对此主张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第五条 各方同意,虽有《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之规定,各方均不因《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各方对本协议约定事项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成立,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经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本协议的适用。
第九条 本协议应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但其亦可因下列任一情形而提前终止:
(1)本次交易未得到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
(2)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
(3)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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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是为了探讨注射用甲苯磺酸奥马环素的无菌方法开发及验证。通过采用薄膜过滤法,使用1mol·L-1硫酸镁溶液对样品及所用培养基进行处理,pH 7.0 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含 0.1% 组氨酸、0.3% 卵磷脂和 3% 吐温 80)进行冲洗,有效地消除了样品的抑菌性。得出的结论为采用 1 mol·L-1 硫酸镁溶液及 pH 7.0 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含 0.1% 组氨酸、0.3% 卵磷脂和 3% 吐温 80)可以有效地消除注射用甲苯磺酸奥马环素的抑菌性能,可以将该方法用于注射用甲苯磺酸奥马环素的无菌方法验证。
作者: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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