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的研发阶段,制药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药品检验方法。如果该检验方法适用于商业化生产,即可准备检验方法的转移,这种情况下技术转移的工作量和难度会小很多;若不适用,在商业化生产时,则需开发新的检验方法,这就增加了进行技术转移所需的时间、工作量以及难度。因此不难看出,制定既适用于研发阶段又适用于商业化生产的检验方法尤为关键。
检验方法的法规要求
而提到制定药品的检验方法,就不得不考虑相应的法规要求。在药品注册时,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且不得低于它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药品的研发阶段就要制定符合法规的检验方法和标准。可见异物检验办法一般可参考《中国药典》三部中的“0904可见异物检查法”章节:
1.检验项目:可见异物(系指存在于注射剂、眼用液体制剂和无菌原料药中,在规定条件下目视可以观测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50 μm)。
2.检查法:灯检法和光散射法,一般常用灯检法(灯检法应在暗室中进行);对于灯检法不适用的品种,如用深色透明容器包装或液体色泽较深(一般深于各标准比色液7号)的品种可选用光散射法。
3.检查装置:
(1)光源:采用带遮光板的日光灯,光照度可在1000~4000 lx范围内调节。对无色注射液或滴眼液进行检查时的光照度应为1000~1500 lx;对透明塑料容器、有色溶液注射液或滴眼液进行检查时的光照度应为2000~3000 lx;对于混悬型注射液和滴眼液,应在光照度为4000 lx的条件下检查色块、纤毛等外来污染物。
(2)背景:可将正面不反光的黑色面作为检查无色或白色异物的背景;将侧面和底面的白色面作为检查有色异物的背景。
4.检查人员条件:进行远距离和近距离视力测验,两眼视力均应为4.9及以上(矫正后的视力应为5.0及以上);应无色盲。
5.检验时长:单次总检查时限为20 s。
6.检查操作:除去容器标签,擦净容器外壁,将供试品置遮光板边缘处,在明视距离(通常为25 cm),手持容器颈部,轻轻旋转和翻转容器(但应避免产生气泡),使药液中可能存在的可见异物悬浮,分别在黑色和白色背景下目视检查,重复观察。对于供试品装量每支(瓶)在10 ml及10 ml以下的,每次检查可手持2 支(瓶)。
7.检查判定:由受过培训的人员做出接受或拒绝产品质量的决定。
如果药品的目标市场为美国和欧洲,则需要参考美国药典(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简称USP)和欧洲药典(European Pharmacopoeia,简称EP)。其中UPS 790章节对于注射剂可见异物的检验方法有详细的描述,同中国药典要求大致相同,只是在细节上稍有区别,如检验时间和推荐的检验照明强度等。
实际检验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基于实验室的实际空间和中国药典的要求,在制定检验标准时,制药企业往往会选择灯检法。在研发阶段,这种人工检验方法对于绝大多数药品质量控制是行之有效的,它的限制和弊端也很少,因此它也被称为检验的“黄金准则”。然而到了商业化生产阶段,检验要求通常会发生变化,如企业对灯检速度的要求会大幅提高,需要改由机器进行全自动灯检。仅这一项要求的变化就会带来连锁反应,引发在研发阶段不会遇到的人员、产能、厂房空间等诸多问题。
由于实验室采用的是在照明和背景板辅助下进行人工灯检的方法,由人眼收集信息、人脑进行判定,因此无法将信息全部转移到后续生产阶段所用的全自动灯检机上,由机器来进行检验数据的收集、保存和整理。虽然实验室人员进行了多年的检验工作,但除了对可能发生/发现的缺陷类别的总结外,他们的其他努力成果都会因检验方法的转移而被清空。不仅如此,全自动灯检机的配方开发——检验参数的设定还须从零开始。众所周知,一个完善配方(此处特指药厂需求的检出率和误剔率)的开发需要长时间的优化。因此,此时制药企业面临的风险有:
1.损失多年研发中关于检验资源的数据资料;
2.商业化生产中检验配方的开发、调试和优化会带来较高的时间成本;质量控制的风险随之升高,生产成本也将增加(如由于误剔与人工复检带来的成本)。
再加上企业对灯检机操作人员的要求高且招工难,培训成本和培训频次高,人员的流动性高,人工灯检的速度难以匹配产线速度……如此诸多问题使得制药企业没有办法直接将实验室的检验技术转移至商业化生产线上。
适用于实验室的全自动检验设备
如果在制定研发检验方法时就采用适用于实验室的全自动检验设备,就可为后续技术转移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由柯尔柏最新研发的EVE就是这样一款适用于实验室测试环境,且可移动、灵活的检验装置,它能对不同容器的产品进行检验。这款设备与商业生产线上应用的全自动检验设备在检验方式及条件方面都极其相似,它对商业生产设备的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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