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在132号公告出来之前,确实有企业药物警戒部门仅一个人即药物警戒负责人,那在药物警戒部门仅药物警戒负责人1个人的情况,药物警戒部门的文件到底要怎么签署,由谁起草,谁审核,谁批准呢?
今天在微信群里看到很多小伙伴讨论的很激烈,各有各的说法,如下:
序号 |
起草 |
审核 |
批准 |
① |
药物警戒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企业负责人 |
②
|
药物警戒负责人 |
QA |
质量负责人 |
③
|
药物警戒负责人
|
药物警戒负责人 |
企业负责人 |
④ |
药物警戒专员
|
QA
|
药物警戒负责人 |
微信群中讨论的的大概就4种情形,首先若是省局允许药物警戒部门仅药物警戒负责人1人的话,个人觉得第①或②两种情形是可以的,不过都有争议,①的争议是企业负责人是否有那么时间看文件,了解药物警戒文件的内容,当然若企业负责人有时间,愿意做这个事情,那肯定是没问题的,第②种争议比较大,很多小伙伴说,这样不合适,理由是药物警戒体系与质量保证体系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不能跨体系批准。
还有说质量负责人不懂药物警戒的,是有这样的情况的,其实企业负责人也基本不懂药物警戒,在多数情况下,质量负责人懂药物警戒的概率要比企业负责人大的。个人觉得,在药监局允许仅药物警戒负责人1人的情况下,第②种情况是没有问题的,首先药物警戒体系是独立的,但是也是可以与质量保证体系用同一套文件模板的,在文件管理规程中,规定文件都有质量负责人批准,是可以的,这样的情况下,②是 没有问题的,在专门的药物警戒群里,又咨询了下,确实有的B证企业是这样做的,也取得了B证。
但是这样的情况在强监管的情况下,估计后续监督检查的时候,还是会被提缺陷的,所以群里有个小伙伴就说了,他们仅药物警戒负责人1人,被提了缺陷了,即使解释说药物警戒负责人兼任药物警戒专员也不行,检查老师就是药物药物警戒至少2人,一个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专员,这是最少的,按照群里小伙伴整改后的,药物警戒文件的生效,由药物警戒专员起草,QA审核,药物警戒负责人批准即④,这样的情况是药监局同意的。
综上所述,可能在132号公告之前确实有B证企业,可以是药物警戒部门仅仅是药物警戒负责人1人,但是现在的情况下,基本各个省局都不会允许药物警戒部门仅药物警戒负责人1人了,至少2人,除了药物警戒负责人,还需要一名药物警戒专员。

GVP中关于质量保证体系与药物警戒负责人职责这样描述:
第七条
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持有人应当以防控风险为目的,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
纳入
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分析:这里说的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这里的质量保证系统,与GMP的质量保证系统,个人理解是可以一个质量保证系统,比如用的同一套文件模板,同一个文件管理规程,是没问题的,很多企业也是这样做的,当然若是药物警戒体系单独一套文件系统,单独的文件管理规程,也是没什么问题,个人建议用同一套文件模板,同一个文件管理规程,因为,药品上市后的药物警戒有些工作时与质量保证部门有交叉的,比如投诉,肯定会涉及药物警戒部门与QA的协调工作,所以也没有必要一个公司用两套文件系统哈)
(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
(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
(五)建立有效、畅通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
(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
(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九)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的合规性;
(二)监督开展药品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执行;
(三)负责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沟通及时有效;
(四)确保持有人内部以及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沟通渠道顺畅;
(五)负责重要药物警戒文件的审核或签发。(分析:其实这里说的也是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文件的审核或签发,即药物警戒负责人,可以审核,也可以批准,也没有规定药物警戒的文件必须有药物警戒负责人批准,在文件管理规程中规定好谁批准,按照文件执行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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