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临床检验项目面临最大的挑战是地方定价问题。”在2012年中国医院论坛分论坛上,卫生部医政司血液管理处处长申子瑜在探讨“临床检验项目准入及项目收费管理问题”时指出。
论坛上,申子瑜解读了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今年5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他说,从《通知》来看,地方各部门有权对临床检验项目定价。根据通知,“各地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具体实施意见”。
他解释道,“这意味着,检验项目由国家来制定,但具体项目价格由地方来制定。”
然而,《通知》中另一条规定——检验项目价格不能区分方法,为地方部门定价带来了很大麻烦。
根据《通知》,“制定规范后的检验类项目价格不得区分试剂或方法,要充分考虑当地医疗机构主流检验方法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以鼓励适宜技术的使用。”
他解释道,“按检验方法定价一直是业内主流定价的方法。地方物价部门在定价时一定会邀请检验专家来参与。但如果按照《通知》中的规定,我们就不能按检验方法再定价了。”
在他看来,这成了一件“非常困惑”的事情。“假如不能按照方法来收费,那标准又是什么?”他坦言。“即便是按照方法定价,有的方法收费高,有的方法收费低,取哪个值来定义收费?”
他认为,“这条规定对检验学科的影响最大,也成了目前地方物价部门定价的最大挑战。”
另外,对于《通知》中地方可以临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定,申子瑜认为,“这给地方执行留出了一定空间。”
根据《通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并在本地试行,试行期不超过2年。试行期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在试行期结束半年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审核。试行期结束后,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继续执行的,要停止收费。”
他认为,“这事件好事,因为毕竟规定只针对目前检验项目。但医学是发展的,规定应该具有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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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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