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这把武器怎么用,以艾伯维“专利阻击”系列案件为例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专利纠纷背后隐藏的,实则是商业利益之争。过往,专利战的主角往往是国际大药厂,但随着国内药企在全球创新药研发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感受到威胁的海外药企,开始将国内药企纳入专利狙击名单。
国内药企,又将如何抵抗国际大药厂的专利阻击,进一步地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壁垒从而阻击他人,本文通过聚焦和回顾艾伯维三项经典的“专利阻击战”,以期为行业提供一些思考。
1.12016年,艾伯维 “修美乐” VS多款生物类似药
“修美乐”通用名阿达木单抗,被称为全球药王,曾连续多年蝉联世界药品销售额第一名。
数据显示,自“修美乐”获批上市到2023年,艾伯维已在美国申请200多项相关专利,艾伯维通过不断申请该产品的新专利,包括制剂、制备方法、适应症等方面,以延长“修美乐”的总专利期。
2016年,当安进的阿达木单抗生物类似药Amjevita即将获得FDA批准时,艾伯维向安进提起了诉讼,指控安进侵犯了专利。大约一年后,双方达成和解,安进同意其自家产品在美国的上市时间推迟到2023年。
随后,多款阿达木单抗生物类似药在美国申请上市,但都遭到了艾伯维的专利阻击。
其中,Teva/Alvotech的生物类似药AVT02,至今尚未获得FDA批准(截止2023-09)。FDA于2020年11月首次接受其上市申请,可能由于艾伯维和Alvotech之间的法律纠纷,审查被推迟。为了将AVT02推向市场,打破修美乐对市场的垄断,Alvotech于2021年12月对艾伯维提起诉讼,艾伯维以60多项专利要求进行回击。2022年3月,两家公司达成和解。
虽然早在2016年,“修美乐”活性成分的专利保护在美国已过期(US6090382A,1996-02-09申请),为延长其市场优势地位,艾伯维从外围专利入手,构建该产品的专利丛林,并且为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艾伯维采用谈判、诉讼等手段,阻止竞品在美国上市,与安进、默沙东、山德士、辉瑞等十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推迟生物类似药的上市及竞争。
[1]FDA批准信息来源:FDA官网,检索日期:2023-09-25
[2]相关和解及美国可上市日期来源:https://www.healio.com/news/rheumatology/20221208/hoping-for-a-biosimilar-sea-change-rheumatologists-weigh-2023-end-of-humira-exclusivity
1.22017年,艾伯维“伊布替尼”VS阿斯利康“阿可替尼”
2017年10月,阿斯利康的BTK抑制剂Acalabrutinib (阿可替尼)在美国获批上市,艾伯维随即在11月份对阿斯利康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诉其侵犯其BTK抑制剂Ibrutinib(伊布替尼)的相关专利。
同样作为国际大厂,阿斯利康也没有退却,在2018年对艾伯维提起了反诉。经过两年多的拉锯,双方最终于2019年达成和解。
2017年,艾伯维作为原告,起诉阿斯利康侵犯其专利权具体信息
2018年,阿斯利康提反诉,起诉艾伯维侵犯其专利权具体信息
1.32023年,艾伯维“伊布替尼”VS百济神州“泽布替尼”
2023年6月13日,艾伯维在其US11672803(“803专利”)专利授权当天,随即指控百济神州的BTK抑制剂药物“泽布替尼”专利侵权。
2023年8月21日,百济神州提交对艾伯维侵权控告的答复、抗辩以及反诉。答辩状指出:2023年6月13日授权的 “803专利”,无效且不可强制执行,并且FDA批准Brukinsa(zanubrutinib)的生产、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到美国,不侵犯“803专利”的权利要求,也不诱导他人侵犯 “803专利”。
艾伯维深谙专利策略,通过合理使用美国专利体系中特有的继续申请制度(Continuing Application),使得专利申请人可以在20年的专利保护期内不断修改权利要求提出继续申请,而获得可覆盖“泽布替尼”的专利,进而在专利方面阻击竞争对手。
具体涉案专利信息,可查看作者发布的上一篇文章:药事纵横——《艾伯维VS百济神州,泽布替尼专利战一触即发,涉案专利面纱揭露》。
基于涉案专利是美国专利,且行为/地域/法院也是在美国,故此依据美国的相关专利侵权赔偿法律。美国是一个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一些重要的法律或规定往往见于法院有关的判例之中,案例也会推进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自1952年起,美国联邦法典开始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予以规定,规定了两种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所失利润和合理许可费。在专利权人举证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自由选择赔偿规则。
最新进展:2023-08-21,百济神州已提交相关答辩状,并且指出涉案专利应被无效。
1.4.1作为仿制或者后上市药企,应做好专利FTO分析工作
专利检索是专利活动的基石。动态跟踪对手的专利信息,能够在早期进行预防和专利策略制定。在进行美国的FTO分析时候,从艾伯维“伊布替尼”VS百济神州“泽布替尼”的案子来看,获得启示之一是:要尤其注意竞争对手相关专利的继续申请。一旦发现对方在审查过程中修改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要及时提出公众意见干扰对方专利授权,早期阻止授权VS授权后无效,无论是成功率/成本,都划算得太多。
1.4.2作为仿制或者后上市药企,反应需要迅速沉稳应对
从艾伯维“伊布替尼”VS阿斯利康“阿可替尼”的案子来看,同样作为老牌国际大厂的阿斯利康,首先,已意识到专利侵权诉讼是市场常态,在心态上就沉稳很多。其次,在面临诉讼的时候,如果自身也构建了专利丛林,通过团队分析进而提起反诉,也是为自己增加筹码的重要途径。
从艾伯维“伊布替尼”VS百济神州“泽布替尼”的案子来看,获得启示之一是:百济神州6月15日被诉消息被曝后,16日凌晨就及时发表了回应,公告称公司的研发是原创性的,将对所有此类专利侵权指控开展坚决的辩护,并且在8月向法院提交相关答辩状,指出涉案专利应被无效且不可强制执行。也正是这一行为,一定程度上给与市场信心。
首先,侵权诉讼的成本是非常昂贵的。侵权诉讼的成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金钱成本等,其中最直观的成本就是金钱成本,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翻译费等,是一笔不菲的支出。
其次,侵权诉讼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但是有时候获得侵权诉讼赔偿不是目的。正如华为创始人任正非在《专利许可业务汇报会》强调的一样,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不求速胜,也不怕失败。收费不是最终目的,最主要的是通过沟通和谈判,理清合作关系;在谈判过程中,逐渐锻造出一支善于沟通和谈判的队伍,这句话在医药行业同样适用。
再者,从艾伯维 “修美乐” VS多款生物类似药的启示来看,艾伯维先后与安进、默沙东、山德士、辉瑞等十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推迟生物类似药的上市及竞争。可见在现实的实践过程中,和解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途径。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
最后,作为仿制或者后上市药企而言,如百济神州,能够被巨头盯上,量身定制一场专利诉讼,未尝不是一个机会。
撰稿人 | 药丸 药事纵横
责任编辑 | 胡静
审核人 | 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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