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验室初步调查
当出现OOS检验结果时应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是确定引起OOS的原因。即使因OOS结果判定该批不合格,仍必须进行调查以确定该结果是否影响到同类产品其他批次或其他产品。所有调查活动包括调查结论和随后采取的措施,必须记录。
OOS实验室调查需优先于实验室其他日常活动,特别是牵涉已分销的产品(如:投诉样品检验。稳定性检验)则实验室调查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同时,需立即通知实验室主管,必要时需通知质量管理部和质量受权人。
调查必须是全面的、及时的、不带有任何偏见的,记录完整并经得起科学推敲。OOS调查的最初阶段,应该在检验溶液丢弃前,对实验室数据正确性进行最初评估,如果是实验室错误或仪器故障,可以使用原溶液进一步检测。如果最初的评估显示在得到该数据的分析过程中没有发生错误,必须立即开展全面的OOS实验室调查。
由检验人员同其主管或其他指定人员一起实施实验室调查,是为了确定OOS结果的有效性(或是归因于实验室误差)。
当实验室初步调查确认错误时源于检验过程或样品处理过程(包括取样程序),则OOS结果无效。无效检验结果的初步调查须被记录在实验室调查报告中。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对样品处理或检验期间发生错误的详细描述、预防再次发生而采取的纠正措施。
再检验的样品需取自均一的原始样品。再检验可由同一检验人员或另一检验人员使用同一的仪器完成。如果再检验合格,则最初的检验结果无效且再检验结果用于产品批的放行决定。
如初步调查确定了OOS结果的原因,则实验室调查报告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错误原因、预防错误再次发生的纠正措施须被记录。同时,实验室调查报告需归入批记录/检验记录,供质量管理部最终评估和批准。
如果最初调查确定OOS结果原因不明,则认为调查中的原始数据结果有效,实验室调查需扩展并考虑额外的检验。如果随后确定原始数据无效,需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批准。
(二)OOS结果全面实验室调查
如果初步实验室调查不能确定是实验室错误造成了OOS结果且检验结果是正确的,应按照预先确定的程序进行全面实验室调查。这样调查的目的是确定OOS结果的来源,生产工艺的问题或取样问题都可能导致多变的检验结果。调查应该由质量管理部门和所有其他相关的部门完成。其他的潜在问题也应该被确定和调查。应该充分调查生产过程的记录和文件以判断引起OOS结果的可能原因。
全阶段实验室调查包括对原始样品的再检验,进一步确认或否定最初的OOS实验结果并进一步评估是否考虑再取样或确定实验室错误。
1.再检验
再检验的样品须取自均一的原始样品,须对2个原始样品或至少3个原始样品再检验。再检验必须由和原始检验不同的检验人员使用同一的仪器进行。
2.平均值
正常情况下检验结果不使用平均值。特别是在检验产生了个别的超标值和个别合格检验结果,而其平均值符合质量标准时。当检验用于确定可变性时,不能使用平均值。此外,也不允许平均原始OOS结果和再检验结果。
3. 再取样
依据再检验结果和全面实验室调查的结论,确定了明显的取样错误时,则可以从相关批中再取样。只有当全面实验室调查显示原始样品不具备批代表性时才允许再取样。例如,在排除实验室错误的前提下,从原始样品几部分中得到相差很大的结果,显示其不具代表性,允许再取样。
4. 最初超标值有效
如果再检验确认最初的超标结果有效时,那么最初的检验结果和再检验/再取样结果应分别保管,以便于最终的批处理决定。
5.最初超标值无效
如果再检验结果合格(所有的再检验结果在质量标准限度内),最初的超标值无效时,那么最初的超标结果和所有再检验结果须分别报告,以便于产品的放行决定。
6.报告调查结果
全阶段实验室调查报告应在一定时间(如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调查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时,需有阶段性报告,详细描述需要增加的工作和完成时间。
7.记录和产品批处理
实验室调查报告需归入批记录/检验记录,供质量管理部最终评估和批准。如果再检验初步确定超标的检验结果或调查明确显示产品失败时,需确定产品批失败并拒绝放行。最后,全阶段OOS调查必须确定批失败的根本原因。质量受权人需在批放行前审核完成的OOS实验室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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