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审评时限的整理
1、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为(200)日。
2、单独申报仿制境内已上市化学原料药的审评时限为(200)日;
3、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限为(130)日;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为(70)日;
4、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限为(130)日。
5、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为(70)日;
6、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时限为(120)日
7、补充申请合并申报事项的,审评时限为(80)日。
8、补充申请合并申报事项的,其中涉及临床试验研究数据审查、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审评时限为(200 )日;
9、审批类变更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为(60)日
10、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期间补充申请的审评审批时限为(60)日。
11、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药品再注册。
12、申请人完成支持药品上市的药学相关研究后,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向中检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未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提出的,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40)日内申药品审评中心启动。
来源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在药品注册审评过程中,还有一个所涉及的审评时限,即按照要求需申请人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所占用的时间。
1.在专业审评过程中,同时开展与申请人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或包装标签的工作。药审中心通过“申请人之窗”上传需要核定的文件,中止计时。申请人应于15 日内核对全部文件并上传至“申请人之窗”。药审中心自申请人上传全部文件后 15 日内对文件进行审核,第 16 日恢复审评计时(如 15 日内提前完成审核,也可提前恢复审评计时)。核对文件过程可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但仅中止计时一次。如药审中心核对文件过程中需再次与申请人进行核对的,申请人应在 2 日内完成并上传文件。
2.在综合审评过程中,需申请人再次确认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或包装标签的,药审中心通过“申请人之窗”上传需要核定的文件,中止计时。申请人应于7 日内核对全部文件并上传至“申请人之窗”。药审中心自注册申请人上传全部文件后 5 日内对文件进行审核。第 6 日恢复申请计时(如 5 日内提前完成审核,也可提前恢复审评计时)。核对文件过程中可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但仅中止计时一次。
3.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传所需核对的文件,申请人需在时限内通过“申请人之窗”告知药审中心无法提交的具体原因,同时后续品种按时限完成技术审评,不再等待该品种。如申请人多次提交的核定文件仍不符合审评要求的,必要时可发出书面补充通知。
该“时限”来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过程中审评计时中止与恢复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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