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工艺相关问题
问题1:想问一个关于起始物料的问题,这个药是一个化学药,正在做I期临床,它的起始物料是一个全合成的多肽。考虑到这个生产成本,想在三期临床前把起始物料改成发酵工艺。按照ICH Q11的指南及杂质研究的原则,我们还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答:如果是全合成改为基因工程的工艺,那可能就是要归入生物制品管理。因为我们知道,像基因工程做的药物,改成合成的药物,这是两类药物,可能要报不同的审评部门。
现在很多的肽还是化学部在管,因为是化学合成得到。您要这么改的话,可能就属于生物制品部管理。因为工艺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工艺的不同,其实导致这个杂质谱完全不一样。所以公司要从整体去讨论决策一下。
问题补充:老师,刚刚可能没说清楚,我说的是起始物料,起始物料准备在三期由全合成改变发酵工艺。
答:对于起始物料是全合成工艺,通常会要求它前面的合成步骤也纳入到GMP步骤的管理。我们认为如果前面步骤不纳入监管是有风险的。除非这个起始物料的肽是一个已经上市的原料药的肽,可以作为起始原料。其他情况下,我们会要求步骤前移,就是从保护氨基酸开始,把这个肽的全合成步骤纳入工艺中。
如果这个阶段要变更起始物料工艺的话,那么发酵也要纳入这一段的工艺。因为发酵和全合成的杂质谱是不一样的。所以它的研究要做清楚,才能往下走。同时因为杂质谱的变化比较大,建议在三期开始前完成这个变更。
问题2: 三期临床期间后,原料药晶型发生重大变更。研究者应该开展哪些工作,能否通过对比实验来桥接三期临床的结果?
答:首先我不建议在这个阶段有这么大的变更,这个是我们最不希望看到的事情。最近半年,已经有两个案例,两个都是提交NDA。当时我们在批临床批件,就发现做加速一个月就往下掉。我们担心是不是有晶型的变化,就已经在担心这个事情。
另一个案例是化合物晶型是一个混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随着稳定性进展,混晶这个比例有变化,我觉得这个问题反映的是临床实验的早期,或者在临床实验的过程中,没有对原料药的晶型做一个比较好的研究,至少要选择一个稳定的晶型。用这个稳定的晶型去做制剂,同时考察这个稳定性研究中有没有转变。这是一个正常的规律,应该这么去做。因为个过程没有很好的研究,最后发现晶型有很大变化的时候,这个时候工作会非常多,因为晶型会影响到原料药的稳定性,晶型可能跟原料药杂质水平有关,晶型会直接的影响到制剂生物利用度。所以它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变更,这个问题牵涉的事非常多。如果到了这个阶段,出现这个问题,可能会让审评团队非常头痛。这还不是一个简单的做BE的事情,它会影响方方面面,所以我们最不希望看到这个问题,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那个二进三沟通的时候,我们特别把原料药晶型写到二进三沟通指南中,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补充一个反例,就是我们碰到一个这样的产品,它在2进3的时候,发生了晶型的转变。发现最初选的晶型不稳定,在后面会持续的生成另外一种晶型。然后这个生成过程中,同时通过前期非临床研究发现,转变后的晶型暴露量比之前的晶型要低。这个时候还怎么采用商业化去重现,以及持续的重现关键临床疗效。即便想做这两个晶型之间的生物等效性,怎么可能做到呢。
所以在进入三期之前,一些非常核心关键问题,要尽早解决,比如原料药的盐型,原料药的晶型,制剂的基本原理。如果解决不好,到后面发现质量问题,一定要改的时候,他的暴露量必然会发生变化。这个时候你早期进行的临床实验,这个数据支持3期的开展。到时候更多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不改时,早期的临床数据就白做了。所以我们建议尽量避免混晶,如果说不得不混晶,比如要证明10比90和90比10的情况下,是生物等效,那么将来质控就可以控制在这个范围里。这些工作都是要做的,这里面的风险依然是有的,需要申请人注意。
问题3:一类新药用的API,能否起始物料到中间体A这一段在一家厂商中生产,中间体A到API在另外一家生产。如果上面两家生产都可以,那么中间体A和API在NDA前是否都需要完成原辅包登记平台的登记,是否可以与制剂一并申报?
答:这个问题核心就是一个原料药分段生产的问题。大家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是可以鼓励。我们也确实看到一些创新药确实有这些诉求。目前我们的处理办法,如果碰到这类情况,省局可能因为分段生产,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就是从起始物料到A,以及A到原料药,两个厂都是要有要生产许可证。只不过一个拿的是原料药的生产许可证,一个拿的是原料药中间体的许可证。这也要看所在省局的监管怎么考虑。
因为有部分省局可能基于风险,可能会有一些问题的时候如果碰到了,可能会跟国家局去沟通请示。单从审评来说,我们是接受这种分段生产。但是从实际申报的一些证明性文件方面,可能要跟所在省局去协调。登记或者申报的时候,是按一个原料药来报,不是分成两段来报。
问题4: 我们有个一类眼科创新药,关于分段生产和起始物料的指认。该品种起始物料来源于羊毛脂。第一次申报IND时,起始物料的描述是经过分离,纯化,然后精制得到。现在根据ICHQ11,起始物料会前延到羊毛脂,我们查到在原辅料的登记平台上有一个辅料药用级别A状态的羊毛脂。我们以它为工艺起点,经过皂化提取,得到羊毛甾醇粗品。这个粗品后面的纯化会在我们企业车间可以顺利生产。但这个羊毛脂的处理涉及到很多环保方面,会有大量的水洗。所以我们计划把羊毛脂至羊毛甾醇粗品这一步放到另外一个企业,也是一个GMP车间去生产。这些计划是基于我们企业自已的一个注册判断,同时也结合老师提到的分段生产,想问问是否可行?这个羊毛脂,它是动物种属,我们跟辅料厂家有沟通,他们采购的工业级羊毛脂是进口所得的,有这个海关的进口证明,还有动物检疫的证明,但是厂家也没办法去追溯这个辅料的动物种属。鉴于我们的工艺,会分离纯化得到单体,后续会结合质量控制和病毒检测,我们也会做相应的研究。动物种属溯源的工作,是不是仅提供这些证明文件就可以?
答:涉及到生产,两个产地都能做到GMP,这个是最好的。但是我觉得如果涉及到一些像胆酸的一些口服固体制剂,涉及到猪来源,还有病毒致敏,我们肯定是需要一些研究。像羊毛脂到羊毛甾醇。羊毛脂中的成分特别多,到这个成分相对单一的过程里面,我们其实不仅是控制一个羊毛甾醇的含量,比如到99%,杂质是多少就可以了。这个生产过程中为什么要在GMP条件下要求,就是要把保证这个生产条件是在确定的纯化步骤中,能够有效的去除每一步中的杂质,一步步它的纯度越来越高,这个需要通过研究来证明,每一步纯化去除了什么杂质,每一步的中控过程是什么?这是要一步步研究下来的,而不是说只给我们一个报告书,说最后纯度可以99%就可以了,这个是不行的。所以现在审评更多的是关注这个过程纯化,逐步的研究和最后的控制,而不是只关注最后一步检验报告。然后,即使是进口的原料,将来如果我们需要追溯动物种属,这个很大概率是需要的,包括病毒的灭活。
问题5:一类新药是个氘代化合物,苯环上有四个位置的氘代,这个化合物的完全氘代非常困难,对于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像抗生素或者是顺反异构体,它的氘代原理就是说通过氘代来延长药物半衰期,从而改善体内的有效期。化合物的氘代率需要控制到什么程度比较合适?
答:关于氘代化合物,这个氘代的最终来源是什么?
补充:是氘代水。
答:那氘代位置是在什么地方?
补充:这个化合物有4个氘代,我们认为第一和第二的氘代是非常完全的,第三和第四的氘代不完全,可能有一些不完全氘代的残留。
答:氘代率,如果不存在一些氘代不完全的情况,必须得通过一个相关研究证明这个氘代不完全的位置在哪,然后氘代率如果是下降的,下降到什么程度。通常来说,如果是使用氘代水进行氘代,氘代率是可以达到比较高水平的。当然,氘代物化合物和非氘代化合物相比,非氘代的产品也是一个上市产品,安全性方面的担忧倒不是特别大。但从这个氘代产品普遍质量控制来看,氘代率还是要达到一个行业的平均水平,通常根据我们经验,99%以上。这个数字不是说作为制定限度的依据,是要根据你的工艺实际水平,尽可能提高这个氘代率。
另外老师补充:现在氘代药物越来越多,第一、氘代率不能太低;第二、氘代步骤,尽量要在GMP步骤中进行控制的,委托外边去做氘代,可能不是特别可靠。第三、就是关键,这个氘代化合物的杂质,我们要在标准中进行控制。第四、刚刚提到的氘代的位置还不确认,就没有办法回答了。因为大家知道化学一类药的结构都是明确的。氘代药物是按新药来批的,虽然是和那个已经上市的新药结构一样,但是因为有氘代所以就是一个新药。而且我们看到就是因为这一个改变,不管是半衰期或者是分布就会有比较大的变化。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氘代的位置是要明确的,不能说不能确定哪个位置被氘代。那这个药物在做临床药理和临床试验中,结果是会不同的。这个是不对的,氘代位置必须确认。
企业补充:我刚才没表达的清楚,化合物的苯环上,氘代的4个位置是很清楚的。现在想问的是如果氘代率做不到99%的情况下,但是我们有充分的研究,也有用LCMS和核磁分别对结构进行确认研究,假如第一氘代位置,通过工艺控制,可以做到残留1%,第二氘代位置做到2%的残留,第三和第四的氘代位置可以做到5%的残留。我们能把它控制在一定范围,质量控制好,安全性也没有问题。
答:刚刚说的比较明确,对于一类创新药,首先是结构和疗效,技术上的要求非常明确。首先氘水,它的成本大概十万美元一公斤,这是一个非常贵的物料,氘代率是否完全其实是一个成本问题。然后氘代化合物在体内代谢,氘代地方的键能增大,使它更难断裂,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延长药物的作用时间,另一方面可以减少键断裂之后生成的一些有毒性的代谢产物。氘代工艺是要看氘代目的,是要氘代一三位还是一二位。第三个位置的氘代可能很困难,最终目的就是达到一个什么样效果。如果每批做出来的氘代地方都不一样,或者氘代率都不一样,那你怎么证明体内的氘代产物的毒性是一样的。还有一个,同位素药物,与非同位素药物,在结构上只是同位素不同,但在液相上是分不开的,怎么能单独控制质量。所以氘代率考量,第一个是起点的控制,然后是一个工艺终点的控制。
问题6:创新药原料药申报,是否需要进行一个单独的登记和通用名核准?我们没有找到相关的一个明确法规规定。所以API申报是否可以和制剂资料一起申报?单独申报和一起申报有什么不同?
问题7:创新药的API分子中含有盐离子,对于盐离子的含量标准是否一定是定在理论值的正负5%以内?因为盐离子的分量量相对于API分子是较小的。含量定在正负5%,有时比较难以达到,是否可以根据多批次的数据,在NDA时定在一个较合理的含量范围?
答:问题6:新的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原料药也是需要发生产工艺信息表和质量标准,还有标签的附件。不建议原料药中放到制剂资料中一起申报,建议分开申报,同时注意原料药和制剂的前后同步申报。
问题7: 首先对您这个思路稍微修正一下,如果说严的控制出现了一些波动的情况,更可能是化合物本身性质和一些研究的参数不全面,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盐比例波动比较大,很可能是有一些其他方面原因,比如成盐本身,酸和API之间的结合方式,我们遇到过一盐酸盐和二盐酸盐,成盐的比例并不是很固定,这是化合物本身的性质。还有其它的结合方式,并不是一个很强的相互作用力,比如形成共晶。如果遇到了这些,还是需要从研发角度进一步确认和理解API和酸的结合方式,加强成盐相关工艺参数的控制。如果研究确定了相关的参数,可以很好的知道成盐的比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盐的含量范围控到到正负10%也是可以。
另外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形:在原料药中包含了两种形式,即一种是游离碱,一种是成盐的形式,两者的比例可能符合当下的标准,但两者的溶解度差异可能会非常大。这种情况也会影响到后面药品的疗效,这种情况也需要特别关注。我们提倡的是过程控制,而不是测试控制。成盐的步骤是否可以持续稳定的得到这种比例的盐,而不是仅仅靠质量标准中的测试时得到比例盐。
问题8: 关于起始原料的供应商,不同供应商的起始物料合成路线是相同的。我们想在工艺验证时进行多个供应商的工艺验证,这样可以省去在上市后新增起始物料供应商变更,请问是否可以?
问题9: 关于制剂的溶出方法,我们在用浆法,50转时发现有堆积现象,于是提到了转速,研究了60转和75转的速度,当这两个转速都可行的话,我们是选择非常规的60转,还是常规的75转进行后续的溶出方法开发?
答:第8个问题:原料药的起始物料可以选择两个供应商,起始物料的两个供应商进行工艺验证,根据研究的结果,建议进行3+1的工艺验证进行两个供应商的验证。
第9个问题, 根据你的问题我现在很难给到一个明确的回复,制剂的研究较为复杂,不同制剂的溶出方法和区分力会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还是要根据研究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这是一个研发策略问题。
沟通交流相关问题
问题10: 最近发布的关于加快创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工作的规范,对于治疗罕见病创新药,在各阶段发起沟通需求,可以采用1类会议这样的一个形式,但其实指南上是有适用阶段的。请问老师对于这个适用阶段的解读?
答:对于罕见病用药,因为它比较特殊。涉及到批次问题,和批量的大小问题。我们知道一些罕见病用药,包括国外上市的,可能一年生产的批次是有限的。这里面涉及到很多的问题,所以在NDA之前这个沟通是肯定有必要的。然后建议在关键临床前也要进行一次沟通。在那个阶段,可以开始讨论将来的批量大小。因为罕见病药物就是满足未被满足的临床用药,可能说这个患者人群不大,但是它的社会意义是非常大的,所以加速推进这一类药物的研究、注册和上市是有巨大的社会意义,我们会去努力做这事情。
补充问题:在IND前的阶段这类药物是否一定需要交流?
答:IND之前的沟通不是取决于药物是否用于罕见病。我们强调IND前的沟通不是必须的,我们要把有限的资源和精力,放到特别重要的事情。比如有一些特别性质的原料药,或者特别的剂型,出于不确定性,可以提出沟通交流。IND前的沟通不取决于是否用于罕见病。
问题11:二期进三期的沟通交流和PNDA沟通交流有什么显著区别?
答:按照药物研发规律,一般先是PIND沟通,然后是二期进三期的沟通,最后是PNDA沟通。大家注意到,CDE发的PNDA沟通指南和二期进三期沟通指南,是哪个在前,哪个在后。PNDA的沟通交流指南大概在2021。2022年CDE发表的是二进三的沟通交流指南意见,为什么?其实是基于国内新药研发沟通交流的一个现状。
当时我们面临的具体问题就是二期进三期时,申请人不来与CDE沟通,都是到NDA时来沟通,或者NDA都不沟通,直接就来报NDA,上市时这个问题特别突出。当时我们是基于这个需求,先撰写了PNDA的沟通交流指南,然后第二年我们又写了二期进三期沟通指南。第二,大家可能在听二期进三期的沟通指南介绍和PNDA的沟通指南介绍时,可能感觉到两个指南内容很相似,比如都有讲到起始原料,杂质谱研究,溶出度方法,稳定性方案等,但是二期进三期沟通交流指南和PNDA沟通交流指南有什么区分点吗?
还是有的,总结了一下,有大概两个方面的区分点。第一个方面:研究者和审评团队都应该认识到,二进三和NDA的研究阶段是不一样的,沟通交流的目的和研究的目的也不一样,因为二进三是做完了这些研究后,要进入关键确证性临床阶段。这个阶段周期长,患者受试者多,像有些新药可能会做到几百例上千例或者更多,所以对这部分人群风险的控制就要比申报IND阶段要多。二进三沟通的时候,一个方面会更加关注这部分人群多实验周期更长的受试者风险控制。因为只有做完了关键临床,而且从申请人角度认为临床是有效的,安全是可控的,然后风险也就可控。
IND阶段和申报上市阶段是不一样。NDA时审评更关注的针对上市申请,获批上市以后,每一个批次生产出来的质量都要和关键临床批次一致,看提供的这些证据够不够,标准怎么设立合理来保证将来上市以后的质量控制。大家看一下这两个点其实是不一样的,所以沟通交流时,审评团队对于不同阶段的沟通交流考量是不一样的。
第二个方面:二进三时,因为它还处于新药临床研究中,它还没有结束。记得一个国外的排名前十大公司做的一个合成多肽的药物,就是在三期的时候失败了。失败的原因是什么?不良反应非常严重,当时在国内做实验,临床专家反应,大量的病例退出可能有百分之几十吧,不能耐受。这个实验失败,说明新药进入三期也不是百分之百成功,也会失败,比例也挺高。所以一个研究会逐步去完善,二进三药学沟通时,一方面要保证受试者的安全性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很多研究是先做计划,所以我们更多的是给一些建设性和方向性意见,这个时候更多讨论的是一个方案的合理性和方向性,很多具体的工作可能还没有做。到了NDA阶段,因为已经做完了关键临床实验,这个时候我们讨论的就是一些具体的,扎扎实实的重要问题,像关键起始原料的指定,质量标准的方法,标准控制的限度,讨论的是这些针对上市的一些实际问题。在二进三的申请人沟通交流的时候,提交的支持性资料,和到NDA的阶段是不太一样的。
当然国内跟国外情况还是有一些差异。通常国外的创新药研究,有一个通常的规律,就是原料药走在制剂的前面。我们在二进三沟通交流时,原料药的工作基本上都做完了,而国内可能这个规律可能不太适用。通常是原料药和制剂平行在做,所以我们在指定二进三的药学沟通和PNDA沟通的时候,关于起始原料的指定,是不是能够参考国外通行原则,当时会议讨论的时候,行业代表是比较强烈的,表示不太容易,要按照我们国内的研发实际情况出发。总之二进三的沟通和PNDA的沟通都是两个比较重要的沟通,基于研发阶段的不同,主要的研究目的不同。一个是为了做确证性的临床实验,一个是为了商业化上市,研究者和审评团队在沟通的时候,都会有一些侧重点。尽管两个技术指南要求讨论的项目是挺相似的,但是实际方向它是有差异的。
问题12:药学PNDA的沟通交流在什么时机比较合适?可不可以把要药学PNDA和临床PNDA区分来递交?
答: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说哪个时间点是最好的。我觉得可以把药学和临床分开去沟通,但药学团队和临床团队之间交流是非常必要的。至于PNDA提出的时间点,可能确实不一定非等到三期结束。申请人内部专家团队要评估自已的临床结果,如觉得有信心,或者是一个很正向的,没有大问题的时候,就可以开始着手来提出药学的PNDA沟通交流。因为药学沟通的几个大问题,在PNDA沟通时已经是最后一道关,当然如果这些大的问题在二进三就解决了是最好的。
问题13:近些年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药的政策,包括从串联到并联的工作,中检院、核查中心和CDE都是同步开展工作。在这里我们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说中检院可以进行前置注册检验,检验完成的时候,这边的审评工作可能还没有到发补阶段。这个时候出具一个比如说单项复核的检验报告,那我们只能等到发补之后一次性的去解决这些问题。这个时候其实还是一个串联,并没有完整意义上同步去进行。我们理解,中检院是对于企业制定的方法进行一个重现或者能否检测出来。质量标准中制定哪些项目,主要还是要从技术角度去进行考虑,那这些方面能否在前端进行考虑规避?然后在审评过程中药学的意见,是否可以一边提出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一边滚动递交,最终在没有让监管官有一个认可的意见回复时,再给到一次性的发补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推动我们审评工作的进程。
答:我想说的是,企业进行前置检验,我们是很欢迎的。但是我不觉得说审评员要滚动的去给申请人提意见,为什么?发补要经过参审,主审,还要经过专业评审委员会,集体决定综合处理意见,然后再给一个正式的知书。如果只是因为给到一些个人的意见,如果不是特别正确的话,会影响企业研发的方向,可能会导致企业的一些研发经费浪费。
第二,我能理解这个问题的潜台词。就是企业对问题的回复,审评人员告诉我行不行,不行的话我再进行修改,我觉得这是不现实的。每个审评员身上都有比较多的任务,有NDA,IND,还有一致性评价,要看具体资料,还有沟通交流的任务。所以我想只有在看全完整资料后,才能给到审评意见。
中检院的注册检验,是给到什么做什么,看方法是否可行,方法的描述是否够详细。审评员是从技术审评角度看标准的问题,看有没有办法去分开或者控制该有的杂质,杂质限度适不适合你采用的这个定量的方法,外标或者内标,或者校正因子是不是有问题,这些都要给到依据。审评员要扎扎实实地看完这些资料,才能给到准确的结论。
问题14:如何在沟通交流会当中提出有效问题?基于整个创新药也就是在最近5年中开发发展,很多企业只有一到二个品种在研,经验有限,我们也发现沟通交流会当中问的问题不太清楚,该问的问题没有问。当后面开展研究的时候,才发现只问了自己关注的问题,然后等到下一个阶段的时候,又发现还有其他的问题没有问。这种沟通交流会的机制本身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推广的。不知道到CDE会不会有这样一种措施,比如说指导企业如何去提问,还有就是发布一些,比如说二进三或者是PNDA/PIND的一个问题清单。
答:如何有效的沟通交流,其实问题清单就是我们的指导原则,只是没有具体进行区分。考虑国内创新药起步时间不长,经验有限,我们就刻意的把它按不同阶段做了三个指导原则。我觉得如果能做到有效沟通,一个方面是审评的力量有限,企业需要按照自已的资源进行分配,好比做一个调研,派一个刚刚入职的毕业生去做,还是让一位有经验的人员去,结果是不同的。说实话,在很短的时间里,审评员要能抓准问题,而且要给到一个合理的建议,这是对我们的要求。反过来说,申请人是不是也要培养自己的能力。新药的主人是申请人,你肯定是对自已的药最清楚的,而不是CDE, 如果连你也不清楚这其中的问题,好像这个不太好的。所以申请人要整合团队各方面的力量,对照我们的技术要求,去梳理一下沟通交流会中需要交流的问题,我想一场有效沟通会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撰稿人 | 曾文亮 文亮频道
责任编辑 | 邵丽竹
审核人 | 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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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固体制剂作为临床应用非常广泛的剂型之一,其传统生产模式存在产尘量大、生产暴露环节众多以及工序复杂等特点。因此,在生产 OEB4-5 级标准的口服固体制剂时,面临的挑战是多方面的。本文从车间建设的角度出发,探讨了针对高毒性或高活性等固体制剂生产所需采取的技术手段与措施。
作者:卞强、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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