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用耗材基础库(第一批、第二批)的产品申报、审核工作以及产品配送关系确认工作已完成,现就阳光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医疗机构以及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均须参加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
2.各有关医疗机构自2016年1月1日起应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相关医用耗材(主要为医用高分子及制品、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检验试剂、麻醉科耗材、消毒类产品、心胸外科类产品、整形口腔类以及其他周边医用耗材)。
3.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采购入库的医用耗材,要做好清理登记,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使用。
4.由于医用耗材基础库分类复杂,数据量大,在过渡期内医疗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对阳光采购目录、采购内容提出完善意见。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将根据相关意见适时对基础库数据做出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于2015年11月13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浙江省医用耗材基础数据库建设(第二批)》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供应商不参与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其相关产品将无法参加浙江省医用耗材的阳光网上交易,也将无法参加今后的集中采购工作。在骨科医用耗材第二批集中采购工作中,部分企业未按文件要求参与浙江省的网上阳光采购工作,丧失了集中采购的投标资格。
因此,供应商必须高度重视医用耗材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填报企业和产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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