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座落于徐州市煤建路32号的徐矿集团总医院。
5个月前,江苏徐州市中院终审宣判了一起医院科室及其负责人收受医药公司巨额回扣案,案件涉及江苏扬子江药业、南京正大天晴、徐州恩华药业等医药企业。徐矿集团总医院麻醉科被判处罚金50万元,该科原负责人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10万元。记者从徐矿集团总医院获悉,该院拟对韩某做“双开”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2014年7月间,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麻醉科主任韩某在科室使用药品、医疗器材等过程中,为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提供方便、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厂家业务人员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830311元。韩某按照个人单独份额和科室留存的不同比例,将回扣款中的1170938元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占有使用;其余1659373元作为麻醉科收入,除留存少部分科室活动资金外,按照一定的分配系数分配给科室人员,韩某亦参与科室成员的再分配。案发后,韩某退回赃款1158012元。
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此案行贿名录上出现了多家知名医药企业的身影,以江苏药企居多。
其中,2011年2月至2014年7月,韩某非法收受南京正大天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正大天晴)业务员张某所送回扣款共计513300元,将其中221820元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其余291480元用于麻醉科集体分配;
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韩某非法收受江苏扬子江药业公司(下称扬子江药业)业务员方某所送回扣款共计507900元,将其中135700元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其余372200元用于麻醉科集体分配;
2011年9月至2014年2月,韩某非法收受徐州市恩华和信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邹某所送回扣款共计138411元用于麻醉科集体分配。
此外,2011年2月至2014年7月,韩某非法收受四川国瑞药业业务员周某给予的回扣款共计233955元,将其中的71728元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其余162227元用于麻醉科集体分配;
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韩某非法收受南昌贝欧特医疗设备公司代理商谈某所送回扣款共计1163000元,将其中646440元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其余516560元用于麻醉科集体分配;
2011年2月至2014年7月,韩某非法收受徐州和鑫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甲所送回扣款共计273745元,将其中95250元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其余178495元用于麻醉科集体分配。
原审法院判决:
被告单位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麻醉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韩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后韩某上诉,2015年7月16日,徐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涉及南京正大天晴业务员张某,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此事系张某个人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按照他的说法,张某是公司的学术专员,负责药品在徐州区域的学术推广,平时主要从事产品讲座、产品推广等,其公司三令五申严禁给医生回扣,“但有这么多学术专员在各地推广,有的人为了自己多赚点钱,所以私下里跟医生之间有交往。”他表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也违反了公司的规定,目前公司正在等待检察机关对事件的最终定性,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扬子江药业相关媒体接待人士也表示,早在十多年前,该公司即出台有“营销十不准”规定,严禁销售人员送回扣、送红包,并明确提出“不钻回扣灰色通道,只走质量绿色大道”的经营策略。“至于极个别销售人员向医务人员行贿,不管出于任何目的,都是不被允许的。”他说。
徐矿集团总医院纪委相关人士就此案表示,正在上报决定对韩某进行“双开”的处理意见,“我们对反腐败的事一直都抓得很紧”。她转而又称:“有些事情不是我们就能改变的,我们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在她看来,一旦有了利益驱动,有些医生在同类药品的选择上就有了自主选择权,“社会应该关注的是造成这种案件背后的‘根本东西’,而不应只把板子打在医院和大夫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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