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国家基药招标第一案的审理结果出来了。法院判决书表明,基药招标是政府采购,以后如果招标不公,告卫计委就告对了。在国家推进法治建设的当下,以及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是实施,可以预见,将会有更多的企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沈阳奥吉娜药业(以下简称奥吉娜)中标的问题仍未解决,奥吉娜表示还将继续提起上诉。
质疑招标不公 状告山东卫计委
今年3月,奥吉娜一纸诉状将山东卫生厅(当时还未改名卫计委)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质疑其招标时制定的规则对中小企业和外地企业不公。
2013年9月22日,山东省卫生厅正式公布《山东省2013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文件》。根据这份采购文件,对竞价药品的评审采用"双信封"制:首先对合格企业的经济技术标进行评审,然后对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的产品进行商务标评审,并根据规则确定中标产品。
其中,“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权重达20分。营业额18.5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可得10分,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才得1分,4亿元的中型企业只得2.75分;行业排名前50名7分,400名外0分。奥吉娜因为在行业排名1000名开外,药业公司总销售额不到一亿元。依照文件,得到分值很小。
另外,“创新能力”评价指标设定"国家级或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或山东省大容量注射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得5分。其中符合"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和"山东省大容量注射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明显具有排斥、限制外省投标者的特性。
奥吉娜认为,由于存在这种不公平的招标政策,奥吉娜的产品未能招标中中标。早在2011年,奥吉娜便参与了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投标,100mg的阿司匹林肠溶片成为了当时的中标产品。奥吉娜对中标结果也产生了质疑,中标的山东本土企业的产品价格高于他们此前给他们的中标价格,也高于周边几个省份的价格。
在多次质疑、申诉无果之后,奥吉娜一纸诉状将山东省卫生厅告上了法庭。这也成为国家基药制度实施以来,省级政府集中招投标采购全国“民告官”第一案,
奥吉娜还将上诉
除非做非处方药,招标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重要门槛,招标一般都由各省卫计委(卫生厅)主管,因此药企状告卫计委或者卫生局的案例非常罕见,谁敢的最医院的婆婆啊。唯一见诸报端的例子是,2010年,重庆长龙实业的刘群也是因招标不公一纸诉状将重庆卫生局告上了法庭。
奥吉娜状告山东卫计委事发后,有人认为奥吉娜状告山东省财政厅毫无道理,存在“歪打官司斜告状”炒作之嫌;也有观点认为,奥吉娜药业敢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企业法律意识的提升,值得称赞,而且现行的以行政为主导的基药招标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民告官也是一种无奈。
对此,奥吉娜魏国平曾表示,除了山东省外,全国其它省份在基药招标文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歧视条款。因此,起诉山东省卫生厅对全国有普适意义。如果在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歧视中小药企之风继续蔓延和扩大,那广大中小药企就岌岌可危。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分别于2014年3月26日、2014年5月5日开庭公开审理。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不论是被告山东省卫生厅还是被告山东省财政厅,均认为基药招标不属于政府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因而不适用于行政诉讼。卫生厅辩称,基药集采为民事行为,他们不是适格被告;财政厅辩称,基药集采不归其监督管理,他们不应是被告。
因此,此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现行的基药招标是否是政府行为。9个月后,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2月10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做出了《行政裁定书》和《行政判决书》,对法院的行政裁定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已为终审裁定。
法院终审裁定,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投标采购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院认为:第一,基药集采行为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卫生厅是适格被告。虽然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奥吉娜药业对山东省财政厅的诉讼请求,但可以看到,法庭认为,原告不服被告的答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各自主体地位予以确认。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判决结果,结束了全国各地对基药招标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长期争议,具有历史意义。
“奥吉娜药业起诉的首要目也已经实现。”魏国平表示,所有参与全国各省市区基药集采投标的医药企业,财政厅(局)对基药集采负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责任。而对判决中的适用法律不当、对政策文件采用明显错误问题,奥吉娜药业将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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