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的基药招标方案征求意见稿,看点之一在于质量层次的划分,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限价和入围规则,这是分类采购的又一表现形式。看点之二,在于用二次议价的价格作为限价因素,中标后又通过左右联动的方式调整价格,掐头断尾,砍杀价格。
厘清这两大看点,不仅摸清了辽宁基药招标的脉络,还对全国招标的态势又有了新的认识。
先说质量层次,见下表:
基药质量层次是否划分,体现了招标机构对高质量层次品种的不同态度。态度之一,不划分,和普通GMP品种一道竞价议价,但会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给予区别于后者的赋分。或者给予高质量层次品种两个身份的选择:要全省市场,就和普通基药竞争,要么放弃基药身份确保高质量层次待遇从而失去基层市场。
态度二,划分质量层次,体现了尊重质量的态度。不管你对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品种有多少非议,但其政策的制定暗含了“质量不同,价格不同”的前提,理应在招标中获得区别对待。但这一想法显然和基药制度的“保基本”的原则是相矛盾的,基药制度要惠及尽可能多的人群,要满足最基本的用药需求,是否真的用得上贵药?
这需要在价格和质量中寻找平衡,但辽宁首先在价格上想办法,于是我们看到该省开创性地在限价环节规定:所有药品的限价原则上不能高于辽宁省部分地区“二次议价”后的价格。二次议价已经令企业头痛不已,如今还要三次议价?看到这里,本鹤的脑袋已大。
再看双信封,质量占65%,价格占35%,在此基础上综合评审,给出的优选顺序依次如下:
评审过程涉及资格排序时,报价相同的以经济技术标得分高优先;经济技术标得分相同的以报价低优先;经济技术标得分和报价均相同的以新版 GMP 优先; GMP 再相同的,以企业注册资本高的优先。同评审单元在辽宁省纳税的生产企业无中标时,增加综合得分最高的 1 家在辽宁省纳税的企业中标,不占其他企业中标指标,其中标价不高于同品种同质量层次的最低中标价。
这样的考量,不无道理,既体现了价格的因素,也保证了质量的需求,适当嵌入了些许地方因素进去也能理解,不为过。2个品种能中标,议价谈判感觉还有缓冲的余地,看了考虑较为周全的双信封规则,感觉辽宁的方案中质量占较大比重还算温和,但这仅仅是一种麻痹你的错觉,因为后面还有价格联动的办法等着你。
方案规定,在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期间,如其他省份新公布的中标价格低于我省中标价格,按照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取其他省份公布的最新中标价格执行,如企业不能接受,取消其中标资格。
这不足百把字的杀伤力远远超过前面所有规则,无论你是什么质量类型,只要遇到低于辽宁中标价格的,就要进行价格调整,这不是北京左右联动的简单粗暴的路子吗?
前有二次议价限制你,后又价格联动调整你,辽宁想通过两大砍价法宝实现低价采购,这才是方案要达到的目的。双信封那些貌似人性的入围规则和这两大法宝一起,演绎了一部《杀死你的温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