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明确医疗机构基药使用配比

发布时间:2014-11-25
辽宁省卫计委24日下发《关于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二三级医疗机构基药配备比例。

辽宁省卫计委24日下发《关于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二三级医疗机构基药配备比例。与此前已发布基药配比的省份如广东、江苏、浙江等省市相比,辽宁省对二级医疗机构上的基药配比比例要求偏低。

上述《通知》指出,鼓励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应分别达到35%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应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10%。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值得注意的是,辽宁省规定的三级医疗机构中基药配比与其他省份25%下限基本符合,但二级医疗机构的基药配比35%的下限则要明显偏低。已出基药配比的省份中,广东、江西、湖北等省份二级医疗机构基药配比的比例为40-50%;浙江、四川、安徽等省份是不低于50%;重庆则是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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