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公布

文章来源:中华检验医学网 发布时间:2013-09-22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在原有2007版目录的基础上,增加检验项目422项,调整检验项目108项,删除检验项目43项.

8月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在原有 2007版目录的基础上,增加检验项目422项,调整检验项目108项,删除检验项目43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目录》规定以外的检验项目。该《目录》自即日起执行,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卫医发〔2007〕18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相关人员介绍,原卫生部于2007年印发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随着大量新技术、新方法引入医学领域,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也应依据临床需求,不断进行定期调整。2007年~2012年,原卫生部共微调了7项临床检验项目,2013年版《目录》是对临床检验项目一次较大的调整。

该人员介绍,2013年版《目录》新增检验项目的原则是:临床有需求,且已获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97个新项目;已经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将原目录的组合项目拆分而形成的具体检验项目。调整检验项目的原则是:检验项目的名称已更新或原目录的项目归属类别不当。删除检验项目的原则是:项目重复的;目前临床已经很少使用,临床专家认为已没有临床意义,且未列入发改委价格目录的;有新的检验项目代替的。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于2007年印发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卫医发〔2007〕180号),并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目录规定以外的检验项目。该目录的公布执行,对规范医疗机构开展临床检验项目,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日益增加,大量新技术、新方法引入医学领域,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不断更新和发展。为适应临床诊疗需要和患者需求,原卫生部自2012年10月启动了检验项目目录的修订工作。经临床专家和检验专家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相关专业专家意见,最终形成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

2013年版《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共包括检验项目1462项,其中,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60项,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47项,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458项,临床微生物学专业152项,临床分子生物学及细胞遗传学专业145项。该目录自即日起执行,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卫医发〔2007〕18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医疗服务需要,提高临床检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我委组织专家对2007年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请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执行,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卫医发〔2007〕180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局和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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