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闫希军: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的建议等八个提案

文章来源:弗戈工业在线 发布时间:2015-03-05
闫希军: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的建议等八个提案

2015年天津团闫希军代表建议目录

1.关于促进综合医院和康复医院协同发展的建议

2.关于对医用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建议

3.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药用动物资源的建议

4.关于加快中药材第三方检验公共平台建设的建议

5.关于加快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相关政策配套的建议

6.关于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的建议

7.关于缩短在产药品补充审评时限的建议

8.关于针对部分基本药物向65岁以上患者提供全额保障的建议

 

图:天津天士力集团董事长闫希军

 

《关于促进综合医院和康复医院协同发展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经把康复医疗作为医疗卫生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形成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医疗服务体系。

2012年原卫生部颁布《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综合医院与康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层级、分阶段和双向转诊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分级诊疗、急慢分治、双向转诊的诊疗模式,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益。

原国家卫生部曾于2011年发起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为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引导各级康复医疗机构按各自功能定位发挥作用,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编制了《脑卒中等8个常见病种(手术)康复医疗双向转诊标准(试行)》,印发试点地区参照执行,并鼓励非试点地区的康复医疗机构参照该标准推动双向转诊工作。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综合医院和康复医院之间的双向转诊工作并不理想,主要问题有:

1. 综合医院转出病人的动力不足。目前,医疗资源向大医院集中,形成“医疗顶端优势”,相关科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希望康复病人向外转出。

2. 康复医院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由于我国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康复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高,造成综合医院无处转、不敢转的情况。

3. 患者对转诊过程存在顾虑。作为医疗服务的接受者,患者对综合医院的品牌技术依赖度较高,希望临床专家负责到底,对康复医院的技术水平心存疑虑。

4. 医疗保险对康复医疗项目支付水平较低。原卫生部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但与临床医疗相比,医疗康复项目支付范围和额度都有较大差距。

为促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综合医院和康复医院协同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1. 完善相关政策,提高综合医院下转病人积极性。既要在政策设计上,使综合医院在缩短住院天数的情况下建立综合医院和康复医院双向转诊的利益平衡机制,必要时通过考核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指标,实现硬性分流。

2. 大力发展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综合医院和社会资本采用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建设康复医院,实现专家、信息、医保、临床路径互联互通,通过早期康复介入提高临床治疗效果,建立临床和康复一体化的创新医疗服务模式。

3. 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方式,促进患者在综合医院和康复医院的合理分流。加强临床路径管理,缩短在综合医院住院天数,增加医保延伸支付的范围和额度,鼓励患者尽早转入康复医院。

 

《关于对医用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建议》

中药饮片是直接用于医疗配方、治疗患 者疾病的特殊商品,也是用于中成药生产的原料,其质量优劣直接影响临床疗效,影响中医药国粹的声誉。从近几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 来看,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染色、增重、掺杂使假、违规经营、非法加工的现象比较严重,其主要问题有:

1.现在中药材定位于农副产品,并且法规没有对中药材初加工和中药饮片炮制制定明确区分界限,致使药材商户打着药材初加工的名义生产和经营中药饮片,导致了中药饮片的各种乱象。

2.中药饮片生产门槛较低,只要符合GMP要求就可以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饮片生产没有像中成药一样按注册工艺、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加之有些企业不讲诚信,在炮制过程中不按工艺进行炮制、投料,不在认证车间进行生产,甚至出现从市场采购饮片分袋贴标等情况。

3.饮片市场统货统价,不分等级、档次,同种饮片不论质量优劣,价格都一样,造成有些医疗单位采购饮片只看价格,不看质量。

为维护中药饮片的质量安全,更好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的作用,提出如下建议:

1.对中药饮片实施溯源管理,做到“来源可知、过程可控、去向可查”,为实施有效及时监管,保障中药饮片安全可靠提供技术支持。

2.在修订《药品管理法》过程中,明确中药材初加工与中药炮制的法律界限;对进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中药材按药品进行管理。

3. 对中药饮片按医疗用饮片、工业用饮片、食品用饮片,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医疗用中药饮片分级标准。对医疗用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没有批准文号的中 药饮片不准进医疗机构销售和使用。可以分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首先对易掺杂使假的饮片、贵细饮片、毒性饮片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再逐步对其他临床常用品种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4.制定医疗用中药饮片注册管理办法,对中药饮片的注册标准进行规范和统一,对炮制工艺研究、质量研究(包含掺杂、掺假、增重、染色、有害残留等检测方法)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鼓励企业对其有特色的、特长的、深度研究的饮片品种申报注册。

5.加强对中药饮片的检查监管力度。对医疗用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大飞行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同时,对药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对药品违法违规案件的直接责任人记录在案,并进行公示。

 

《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药用动物资源的建议》

博大精深的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 中药主要由植物药、菌物药、动物药、矿物药等组成。与其他类型中药相比,一些动物药活性成份作用强,疗效更显著,毒副作用更低。中医药使用动物入药,成就 了一批传统、经典、特效的中成药。比如麝香,在中医药中的应用已有两千年的历史,是享誉国内外的特产珍贵中药材和香料,疗效显著。含麝香入药的配方就有 398种之多。在《全国中药成药处方集》中就收入了295种。安宫牛黄丸、麝香保心丸、西黄丸、片仔癀等中药中都含有麝香。几千年来的实践应用表明,动物 药在一些疾病治疗领域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随 着野外药用动物资源逐步走向枯竭,中医药中的动物药近几年已经大幅度萎缩,只留下了麝香、牛黄、熊胆等药性十分确定的几种动物药。天然动物药所占比率越来 越少,大多数被人工合成药物替代。对野生药用动物资源不足的药材,尤其是来源于濒危野生动物的药材,近年来国内已经发展了各种养殖和采药技术,为开发养殖 药用动物提供了可能。比如林麝的养殖, 2013年全国家养林麝存栏总量约8000只左右。

随 着中医药的发展对药用动物资源需求的扩大,药用动物资源如何实现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面临突出的问题。国际医药市场的激烈竞争,使药用动物被贴上 “非人道”标签。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保护、轻利用,虽然规定了“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发放利用”的方针,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的法规 政策出现缺位;此外,动物生态伦理宣传和约束监管机制也出现缺位,对一些不良的养殖方法和不人道利用方法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不但影响野生动物的合理利 用,更反过来作用影响到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

因此,建议从国家战略资源角度出发,保护中医药文化及珍稀药用动物资源产业化发展,完善野生动物驯养和繁殖利用法律制度,实现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良性发展,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

第一、完善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法规体系,特别是公众关注的动物生态伦理相关法律,提倡动物福利的改善;规定合理利用方法手段,规范流程,引导公众对野生动物的合理利用与合法利用观念。

第二、保护与养殖相结合。应加强正确的舆论引导,促进公众正确理解“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涵义、全面认识药用动物的医疗价值和研究价值,防止媒体与公众形成的非理性保护倾向给中医药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野生资源与人工养殖相结合。进一步鼓励、加强药用动物资源的系统研究,用科学的研究成果解决资源短缺问题,用人工繁殖资源替代野生资源,在维持野生资源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开发野生资源。相应地,也可结合动物资源情况制定野生资源限制性开发利用政策。

第四、发展中医药与保护野生资源相结合。支持发展药用动物养殖业,防止野生资源的过度采猎,实现两者的平衡发展;采用养、放结合策略,对珍稀药用动物资源,在养殖的基础上经过野外驯化放归自然,增加野生动物数量。

 

《关于加快中药材第三方检验公共平台建设的建议》

2014年,中央编办和国家质检总局 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政府监管职能与检验职能部分或完全剥离,以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作为主流。但在中药材领域,第三方检 验服务业仍显得薄弱,机构设置不足,体系建设不完善,检验人员及能力都还不适应中药行业发展的需要。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属性的模糊性,以及法律监管的双重性,客观上为非法经营行为造成可乘之机。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55条规定,“中药材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中国药典》2010版凡例规 定,“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但是,由于部份中药材与中药饮片的性状、理化指标、显微鉴别基本相同,给两 类产品的鉴别及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药品管理法》对中药材与饮片的监管有不同的要求:对中药饮片实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对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的中药材则不要求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因此,在市场需求与利益的驱动下,中药材行业衍生出诸多的制假售假问题,一些经营中药材的经营户无证经营中药饮片,药品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 中药饮片。

2.现有中药材检测机构不足,中药材质量安全评价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中药材质量检验主要依赖于各级各地药检所与质监部门,在人员、技术、资金等业务资源往往受限于上级主管部门,全国监管系统从事中药监管检验的人员不足3000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严重不足。

政府所属的检验机构,对市售中药材只进行定期巡查、抽检,难以专心服务于中药材检测,与市场上数千商户相比,监管力量、覆盖面明显不足。政府检测部门,控制了50%以上的检测服务份额,市场化运作机制不健全,检测项目不完备,检测方法、设备落后,但检测费用居高不下。

由于中药饮片的使用特殊性,大部分终端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购进量少、品种多;但是抽检频次有限,加之地方保护、执法环境等影响,难以保证检测和监管到位。

各级各地监管部门受制于行政区域的限制,不能形成全国性、跨区域的服务网络。现有中药材检测技术体系不够完善,检测标准单一,政府监管部门缺乏对国际、国内标准及法规的跟踪研究,无法掌握标准和法规动态变化,无法满足企业定制或特殊检测需求。

3.第三方检验服务业处于起步阶段

除政府检测部门外,我国尚无中药材专业化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仅有几家以食品、医学类检测为主的机构,兼做少量的中药材服务,检测项目也十分有限,其专业化程 度远远不足,难以与其他领域的第三方检测服务业相比。中药材检测机构的规模小、服务能力弱,缺乏市场竞争,没有形成专业化的服务模式,更无品牌可言。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当前中药材质量监管与检测服务现状,总之,加快打造一批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的中药材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专项研究系列标准体系、建立 中药材质量与安全信息化系统、构建中药材服务创新体系以及市场运营模式等,将为中药材优质优价的市场良性运行环境提供有效途径;随着中药材第三方检验机构 的市场化程度加强,政府自查自检的模式会逐渐被第三方机构逐步取代,同时又能有力的协助政府监管,助推中药材行业逐渐走向规范。

提出如下建议:

1.开展中药材第三方检验服务行业试点示范。建议结合中药材各专业市场的质量情况,国家开展中药材第三方检验区域试点示范,重点资助3-5个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实验室建设、技术与服务能力培育、人才引进与培养,形成一批具有中药材检测专业服务能力的科技服务企业。

2.组织行业专项,推进中药材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中药材在种植、加工、流通等环节缺乏健全的质量控制标准体系。例如,我国只有甘草、人参、黄芪等少数几个中药材品种的种子有国家标准, 其他常用的300多种大宗中药材尚是一片空白;大型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的品种都在2000种以上,有的可达4000种,但2010版药典收载的中药材从数 量上增加至593种,饮片增至822种,相对于市场经营的品种仍是少数。建议政府组织实施中药材系列标准的行业专项研究,鼓励第三方检验机构整合技术资 源,围绕农残、重金属、二氧化硫、黄曲霉素、外源有害物等开展重点研究,形成系列安全性评价标准体系;研究中药材种质评价系列标准;研究易混药材的快速鉴 别系统;研究大宗药材等级划分标准;研究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药材标准。

3.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中药材监管水平。中药材全产业链从生产、加工、经营到使用与监管,没有形成严密的体系。中药材质量信息严重缺失,更无法查询。建议政府加大中药材全行业监管与抽查力度,引入 第三方质量评价机制,建立中药材质量公共查询平台。第三方评价机构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相应标准出具评价报告,检验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整合统计,服务于中药材种植农场、加工炮制工厂、中药材专业市场、医院药店等,贯通中药材生产、加工到流通的全产业链,构建中药材质量与安全一站式信息 服务平台;建立客户质量信用档案,形成中药材质量与安全可查询、可溯源的数据库。

 

《关于加快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相关政策配套的建议》

2012年10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决定在河北省保定市、安徽省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物联网技术,通过 中药材产品包装带有的电子标签,对中药材产地来源、生产加工、市场流通、药房使用等环节的有关信息进行电子登记,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为使追溯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2013年10月,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8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设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鼓励和引导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逐步使用可追溯的中药材为原料,同时要求各地区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形成可追溯的倒逼约束机制。文件的出台为逐步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的倒逼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持。

从实际运行来看,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主要有:

1.产地到药房环节复杂。药材采收后,经过多级的收购商采购、包装、贮藏、运输,混批、混包、混储等常见现象,因此会导致每一批次药材的来源混杂,很难溯源。

2.中小企业积极性不高。在运输过程中,若包装、仓储条件不规范可能导致药材变质、污染,从而影响药材质量。有企业担心自己的产品被溯源后,由于出现质量问题而被追究责任。还有企业担心由于利用物联网和电子标签技术,建立追溯体系的成本会很高,实施后会给企业经营造成较大的成本压力。因此,这些企业的积极性并不高。

3.缺乏准入标准和严格监管。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包装、存储、运输等环节的质量标准规范不健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是中药材流通领域存在的“硬伤”。因此,可能出现即便是进入溯源体系的中药材/饮片,仍是假药劣药的现象;同时由于涉及的环节多,又无法判定责任主体。

中药材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长期以来严重制约整个中药市场的健康发展。而追溯平台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大工程,难以一蹴而就,需要系列政策的扶持与鼓励以及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加速推动中药材追溯体系中质量信息建设,引入中药材第三方评价与互认机制。建议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引入经过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服务机构,建立资质审查和淘汰机制,实现体系内检验报告互认。在具体操作方面,将各环节的溯源二维码增加质量信息,通过各环节质量信息的动态传递,从根本上约束造假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政府监管的同时给下游用户选择中药材/饮片提供质量参考,真正做到“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查、责任可究”。

2.加快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与运维并举,引入市场竞争主体实现自主运营。目前由商务部组织的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和统一软件开发建设完毕,但是在试点城市的使用率、认同度、数据质量均不高,追溯系统的持续运行和投入的机制尚不健全。 建议由商务部协同相关部委,制定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运营的市场准入制度,引入市场化竞争与经营机制,配套相应的政策与资助,以企业为主体,推动中药材追溯 体系切实运行。

3.强化中药材/饮片使用终端的政策监管力度。医院、药店、药企等中药材流通终端对购入的饮片质量、包装、标签以及涉及到的说明书、品种、产地、规格等没有统一的要求与验收标准。建议药监系统出台相关政策,强制要求中药饮片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使用经过溯源的中药饮片。分批逐步实现医院、药店、药企等中药材流通终端使用溯源过的中药材/饮片,并逐步纳入 GSP(Good Supply Practice)管理规范,严控终端需求,倒逼前端体系建设。可以在全国选取10家(含医院、药企)进行首批示范,引入中药材第三方检验机构做配套服务,并给与专项扶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中药材追溯体系。

 

《关于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的建议》

随着对中药配方颗粒研究的深入拓展,新技术、新设备的引入,配方颗粒的提取工艺、制粒工艺、质量标准,都有更大发展,中药配方颗粒将在更大程度上造福人民群众。

1992年开始,国家着手中药配方颗粒的科研和开发,先后批准6家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希望通过试点促进中药配方颗粒科研成果转化,推动中药配方颗粒实现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中药配方颗粒已被国内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2亿人次使用。6家试点企业销售额由2010年的15亿元,增加到了2013年的5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55%。远超同期中药行业增长率,部分中药饮片和中成药消费者正在向配方颗粒转移,其产业化趋势已经形成。

但经过20多年研究,中药配方颗粒依然处于试点阶段,没有形成统一国家标准,没有实行批准文号管理,中药配方颗粒市场缺乏监管,质量参差不齐,疗效差异较大,市场发展比较混乱。

中药配方颗粒对于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缩小同国外先进发达国家的差距,提高中药开发创新能力和中药产业现代化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为解决中药配方颗粒行业发展混乱无序和难以监管的现状,提出建议如下:

1.尽快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国家统一标准,改变目前只有企业标准并且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从中药种植加工、生产检测、质量控制等各方面进行规范,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标准化、法规管理的轨道。

2.引导扶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对中药配方颗粒的成分、药理、药效、临床疗效等作系统化研究,实施中药配方颗粒批准文号管理。

3.放开试点限制,在建立国家统一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标准要求全面开放批准制药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

4. 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资质检查,以及对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机构的监管。

 

《关于缩短在产药品补充审评时限的建议》

我国要实现从“制药大国”到“制药强国”的梦想,需要鼓励创新发展,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政策,鼓励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对已上市药品的创新开发和技术升级,也是实现“制药强国”的重要保障。

随 着药品科技水平的提高,很多以前通过审评已经上市的药品,与当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质量标准相比,需要再进行创新开发和技术升级,特别是中成药,产品二次开发和技术升级的潜力大、进步快,生产企业愿意投入较大资金对在产药品进行深化研究和技术改进,相应地需要对药品进行补充申报。

尽 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企业对法规不完善时期审评过的药品进行二次开发(尤其是经临床证明疗效确切、工艺技术和质量控制手段需要改进的药品),但是审 评的政策落地还不够,周期比较长,而且成功率也较低,难以起到鼓励制药企业持续创新的效果。当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市药品补充申请申报任务量较大,给目前国家有限的审评资源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同时,大量的补充申请的审评任务影响了新药审评的进度,对后者上市进度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加快对已上市药品补充申请的审批速度,提高已上市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生产技术水平,建议进一步完善上市后药品补充申报流程及标准,既严格审评,又有别于新药审评,提高审评效率,真正达到鼓励制药企业投入资源,重视和加快对已上市药品的二次开发创新研究。

建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调整补充申请审批事权,有条件、分事项、分阶段下放审批权力至地方局。国家药监机构按变更事项风险等级大小,下放风险等级小的审批事项;同时制定审评技术要点,以规范各地方局技术审评。具体建议如下:

1. 建议已上市药品的补充申报,由企业将申报资料报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省(市)药监部门组织专家按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制定的分级管理标准及技术指导 原则进行审评,确定补充申报等级,由省(市)药监部门将审评结果报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备案,由国家药品审评中心专家最终确认补充申报的等级。

2. 凡是确认为I和II级的补充申报,权限下放省市级,由省(市)药监部门组织专家审评,既解决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专家资源的不足,集中保障新药审评的进度,又加快已上市药品补充申报的审评进度,使企业创新成果得到及时转化,达到鼓励制药企业加大投入,进行产品技术创新的目的。

3.凡是确认为III级的补充申报(对药品质量及安全有较大影响的),补充申报资料最终报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由国家审评中心组织专家审评,真正做到宽严有度,政策落地,同时又保证药品质量可控,安全有效。

 

《关于针对部分基本药物向65岁以上患者提供全额保障的建议》

我国通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了基本药物对广大患者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水平得到大幅提高,也使更广大的人群享受到改革开放和深化医改所释放出来的红利。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据统计,2014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38亿,首次突破总人口的10%。这部分人群出生于建国前后,经历过灾荒年代、文革动乱,改革开放以后处于第一线,步入老年后,应从保障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体现。65岁以上人群也是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的易感人群,如何提高对他们的保 障水平,减轻患病就医负担,节约国家医疗资源,是一个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和完善,在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政策条件下,提高医保费用的使用效率,消除基本药物滥用,进一步提高基层合理用药水平,并实现“三医(医院、医保、医药)”改革联动的目标,建议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在基本药物配送中的优势,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一部分基本药物,针对65岁以上人群的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提供全额保障,减轻患者负担,提高保障水平。

1.保障范围。对65岁以上患者,针对基层高发的脑血管疾病、心血管疾病、消化道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常见大病,在目前我国基本药物目录中,遴选基层使用量大、药品覆盖范围 广、经过临床长期使用、安全性高、疗效确切并且价格合理的部分药品,在目前核定报销额度的基础上,将剩余部分由医保、新农合实行全额报销。

2.保障目的。实施部分基本药物全额保障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提高医保费用投放的针对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医疗改革深化和民生工程建设。

3.实施方法。

(1)部分基本药物全额保障制度,针对65岁以上的特定患者人群。

(2)针对在基层大量出现的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疾病,特别是发病率高的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实施部分基本药物全额保障制度。

(3)遴选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建议选择同时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低价药清单中的部分药品(比如30种),作为试点全额保障制度使用的药品。这些药品应具有安全有效、基层覆盖率高、配送及时、价格合理、广大医生和患者经常使用的特点或条件。

(4)建立基本药物全额保障药品的采购配送机制。对于列入基本药物全额保障的药品,采取定点企业生产、集中采购、集中配送、精准投放、集中回款的采购配送结算机制;对于药品使用来说,采取定向人群使用、定向疾病处方、定向保障的使用制度,避免基本药物资源的浪费。

(5)使先进的基本药物全额保障制度,同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物流技术相结合。选择具有网上购药、线下迅速配送、医保结算快速准确的网上销售平台,实现方便患者使用、方便政府监管、方便医保支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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