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企业药品佣金制销售的法律思考

文章来源:医药网 发布时间:2012-06-21
面对药品出厂价调查,为形成较低的流通差价率,制药企业若要保持市场竞争力,则须将大部分的成本和费用在出厂价开票前做出全面安排,此举意味着底价招商代理销售模式至少在形式上终结了.

越来越多的企业跃跃欲试,佣金制已悄然到来。在佣金制替代传统的底价代理的过程中,谁能率先以商业渗透的思想设计制度和安排利益,谁就有可能避开法律风险和低层次竞争,在变革中占得先机。

面对药品出厂价调查,为形成较低的流通差价率,制药企业若要保持市场竞争力,则须将大部分的成本和费用在出厂价开票前做出全面安排,此举意味着底价招商代理销售模式至少在形式上终结了。

而新形势下,既往习惯于底价招商的企业如何担当起重新回归的销售业务,营销模式的选择、销售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营销财务的账目处理等都是制药企业应对变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把终端销售比作灌溉山外的田地,那么,制药企业的出路不外乎两条,或者“开山修渠”,或者“借渠浇地”。

“开山修渠”,指的是招兵买马,组建营销队伍,设置办事处,这对于跨国公司和大型国企来说,并不陌生,而对于中小民营药厂,甚至境外上市的公司,不仅人力资源和日常运营的成本是巨大的,而且销售队伍的管理、市场环境的熟悉、市场经验的积累,都无法一蹴而就,而长时间的停滞销售和回款等待,公司财务往往难以承受。

“借渠浇地”是指借别人的渠道实现自己的销售,实质内容仍为销售代理,只是结算方式须采取法律所许可的其他形式。目前,被业内广为认同的“佣金制销售”,是指代理人承担药品临床推广工作,根据约定以发票报销的形式从药厂获得佣金。

不同销售主体的法律风险

佣金制销售替代底价招商的代理制后,首先变化的是合作双方的法律关系,由基于药品购销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转化为基于劳务或服务的劳务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代理人的角色也由买卖货物的商人转化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促销服务的劳务提供者或服务提供商。比照医药行业的“研发外包”和“生产外包”,可称之为 “销售外包CSO”(ContractSalesOrganization)。

这里,以佣金制结算方式承担临床促销工作的市场主体,目前并没有严格资质的限制,既可以是公司,例如药品经营公司、咨询顾问公司、培训公司、信息公司等,也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

虽然不同法律形态的市场主体所承担的临床促销工作几乎完全相同,但由于活动中的身份和名义不同以及佣金费用支出的财务处理不同,营销活动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差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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