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厅获悉,《关于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出台,35项医学检验项目及医学影像检查,在全区三级医院和三级以下医院之间互认。医生重复检查须向患者说明复查原因。
35项检验实现互认
重复检查一直是导致“看病贵”的一个问题。《指导意见》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和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互认,减轻患者的看病负担。纳入互认范围的检验项目见附表。
各医院要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对纳入互认的检验项目前标注“*”号,并在备注栏注明“广西互认检验项目”。互认项目在全区三级医疗机构和三级以下医疗机构认可。
8种情况不在互认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对纳入认可项目和适用范围的外院医学检验结果,由诊治医生结合医学科学规律和诊疗需要,判断是否互认。需复查的,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载。
有8种情况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时间推移或病情变化,检验结果当前已不具备临床参考价值的;
2.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3.对做出临床诊治决策具有关键意义确须复查的;
4.因诊断治疗需要连续观察的;
5.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验检查;
6.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7.患者或其家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8.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各医院水平不一成难点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中公布的互认项目除了医学检验项目,还包括医学影像检查,包括普通放射片、CR检查、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PET检查和ECT检查。这些检查项目收费都比较贵,如果实现互认,能让患者减轻不小的经济负担。但是,一些医务人员坦言,这项措施实施起来可能会遇到问题。
南宁某三甲医院医务部副主任认为,同样的检查设备,有的医院用的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高端设备,有的医院却还是几十万元的老机器,拍出的片子效果肯定不一样。而且不同的医生,看片水平也不一样,两个因素叠加,就可能使同一检查出现不同的诊断结果,互认可能会造成误诊。
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负责人王建政介绍,目前全区共有52家三级医院纳入互认名单。为确保互认项目结果准确,卫生厅将依据上一年度广西医学检验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年度进入互认名单的医疗机构和具体的检查项目。质量考核方式包括室间质评、室内质控、现场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状况、人员素质、标本采集质量、质量保证能力等。
医患双方各有顾虑
记者采访了多位市民及医务人员,发现对于检验结果互认,医患双方都有自己的顾虑。
“检验结果互认是好事,不过我觉得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医生手上。”市民覃女士认为,患者没有医学知识,如果医生说病情有变化,之前的检查已不准确,估计多数病人会乖乖听话,再检一次。
有的医生则认为,患者的病情是动态发展的,所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都有时效性,所以有的时候重复检查是必须的。如果最后由于互认而造成误诊,打起官司来该由哪家医院承担责任?
一位在医院分管法律事务的副院长坦言,2006年广西就出台过《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验、医学检验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但之后几近“搁浅”,原因就在于难以界定重复检查是否必要,以及由此发生的医疗事故问责问题。
这位副院长说,以血液检查为例,感染性疾病患者的白细胞变化非常快,24小时内就可能有明显变化。但是很多患者不懂,认为两天前做过检验,再做就是医生动机不纯。同时,缺乏监管机制也使互认工作难以广泛推行。
针对这些问题,王建政说,这项措施的本意是减轻患者看病的负担,前提条件是医生本着医德,在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做出判断。检验结果互认只是改变“看病贵”的其中一个手段,卫生部门还将同时推行单病种付费、临床路径等多种措施,规范医生的诊疗。
据介绍,卫生部门会定期进行督查,对执行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尚无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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