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根据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浙药采办[2015]6号文件规定,对“2015年2月28日前未递交书面说明材料,默认同意价格(降幅)的投标产品”实施价格联动,采集“2015年2月28日前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全国最低在线交易价格信息(可不包含广东、福建和军区),全国最低价高于浙江省新价格(降幅)的可不递交”,涉及5201个品规按照全国最低在线交易价格供应浙江省。
文件所述措施应该是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平衡应标率低和价低供应价格的一个无奈之举。笔者以为,普遍意义上讲,该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般来讲,既然其他省份在交易平台中会出现最低价格,就表明药企还是有一定利润空间的,否则不可能接受并执行此价格。所以,对于药企按照最低交易价格供应只是利润缩水,但不至于没有利润。而且,浙江省商业环境不错,药品配送费率也不高。也就是说,如果销售模式相同,在浙江省执行全国最低价,药企的利润空间还比其他省份高些。
与此同时,浙江采用全国最低价联动,比安徽将一刀切的强制降价15%以上更具可行性,且浙江省要求的最低价还剔除了福建、广东和军区价格最低的招标省或单元。除此以外,还要提醒药企注意的是,“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线上交易价格,也剔除了公立医院试点的33个市(比如唐山等)和线下交易价格。
产生全国最低价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即药企或代理商对二次议价医院低开票销售。这种现象常见于底价代理模式。所以,药企应该反思如何加强对医院采购价格管理,如变更底价代理模式为佣金制模式,或要求统一过票到指定商业公司,或变更二次议价返现方式为线下返货方式等。
另一方面,药企也应该主动压缩销售环节,可以直接寻找临床合伙人替换分销型代理商,顺应浙江价格,甚至是全国性价格的调整。环境在变化,如何积极创新,积极应对才是硬道理,抱怨是没用的。个别药企担心最低价联动如果全国性蔓延,可能会导致药品质量事件。这看似有道理,但这种质量事件不会扩大,毕竟还有各省多部门成立的联合监察组在守门。
当然,对于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而言,要想政策顺利推行,对下列情况应如何处理也要做出明确规定,如药企已提出废标且他省采购平台已停止采购的药品是否认定是最低价、药企已长时间未供应或停止供应是否认定是最低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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