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SP已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对于具体执行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和细致。对于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监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高标准进行把关,然而,有些药品经营企业在验收过后经营过程存在一定的“缩水”现象。
三处“缩水”
一是经营面积“缩水”。按照笔者所在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面积要求,县城不低于80平方米,乡镇不低于60平方米。可在开业一段时间后,经营者会将其中一部分面积用于经营非药品,药店变成了“百货商店”。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无疑会给药品质量带来安全隐患。
在销售经营理念上,个别零售药店也改变“策略”,偏向于销售利润较高但无治疗作用的“食证字”“卫食健字”“卫消字”等非药品,这些非药品不仅延误病情,而且在销售时有违法宣传之嫌。
二是药师配置“缩水”。按照新版GSP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2013年6月1日后,新开办药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销售处方药的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且必须保证其在营业时间内在职在岗。
但在实际经营中,不少药店仍由非药师的营业员为消费者指导用药。虽然名义上聘请了药师,却只见其名不见其人,存在执业药师“空挂”现象。有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时候,也未见药店挂出警示牌,处方药仍旧正常出售。
三是药品储存条件“缩水”。新版GSP除了要求药店应该有维持正常温湿度的设备外,新开办零售药店还须在营业场所新设立阴凉冷藏区。阴凉冷藏区应当配备可调节和显示温度的冷藏柜,专门放置需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药品。可在炎热夏季,一些药店为节约成本,很少会将阴凉库空调保持在运行状态,阴凉库常温库空调也就成了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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