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一致性评价中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 发布时间:2015-10-29
“公众和产业对我国仿制药质量有所担忧,但我认为不应过于悲观,通过‘奖惩’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政策激励仿制药升级将从根本上改变仿制药现状。”

“公众和产业对我国仿制药质量有所担忧,但我认为不应过于悲观,通过‘奖惩’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政策激励仿制药升级将从根本上改变仿制药现状。”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副院长张志军在10月28日举行的第27届全国医药经济信息发布会上透露,备受关注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的总体组织协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等相关监管技术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参与下分期分批开展,企业更将成为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责任主体。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副院长 张志军

分期分批洗牌仿制药

2012年初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的仿制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2012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公布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013年2月正式推出《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旨在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促进我国仿制药整体水平的提升。

短短两年,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已经上升到新的高度。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中,不仅再次提出“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而且更加具体地提出了要求: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

对于如何分期分批开展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张志军作出了如下解读,2016-2018年优先完成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化学药品仿制药的口服固体制剂。“按照CFDA数据中心统计,涉及的药品品种约300个,涉及17897个批准文号、1883家药品生产企业;后续阶段将用 10~15年时间,进一步针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其他仿制药品,以及2007年10月1日后批准但质量和疗效不一致的仿制药品进行一致性评价。”

对于业内广泛关注的一致性评价方法问题,张志军坦言将根据药品品种特性,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法,如口服固体制剂可以采用体外溶出曲线对比法。“亦可在体外评价基础上采用体内方法进行后续评价;我们鼓励体内评价,即通过生物等效性试验(BE)或临床有效性试验证明等效性,但无论是体外还是体内,所有一致性评价的前提条件就是与参比制剂进行全面比对研究;企业作为履行一致性评价的责任主体,要主动选择参比制剂、主动进行评价研究、主动递交申报资料,对于部分反映内在质量特征的关键指标,如特征性杂质、原料晶型、辅料等,企业在一致性评价中应作为重点予以考查。”

目前,部分围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方法的指导原则即将开始进行公示,并将在修订后正式发布,其中包括《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确立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实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提升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医药产品走向国际的目标。”张志军强调。

参比制剂来源放宽

仿制药质量直接关系到百姓健康和用药可及性。自2012年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开展以来,业内对该项工作的推进速度缓慢普遍存在担忧。事实上,日本用了超过10年的时间进行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直至目前仍在进行,而我国仿制药数量众多,历史积累的问题较为复杂,评价工作需要的时间显然更长。

目前,医药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毫无疑问是参比制剂的选择。事实上,为保证仿制药的安全性与有效性,以及与原研药的一致性,美国、欧盟、日本都制定了参比制剂目录,以美国为例,通过查阅《橙皮书》(Orange Book),仿制药企业可以方便地查询参比制剂信息。

张志军表示,至今为止我们仍然没有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的目录,中检院也是希望通过推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工作,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起来,中国也曾经有过这样的工作计划,现在打算继续将这个工作完成。

根据《意见》精神,参比制剂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择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就是在欧美已经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张志军进一步介绍,企业可以按照要求主动寻找参比制剂,行业协会也可以组织同品种生产企业提出选用参比制剂的意见,企业或学会选用的参比制剂需报 CFDA备案确认。“除此之外,CFDA和中检院也会为企业选择参比制剂提供建议,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对尚未在国内上市的参比制剂,企业可按一次性进口药品申请程序办理,仅作一致性评价使用;过去因为参比制剂掣肘一致性评价的问题将得到缓解。”

“十二五”期间,我国仿制药质量有了明显提升,相关审批标准正在和国际接轨。7月16日,CFDA发布了《关于注销注射用氯唑西林钠等76个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公告》,此前药品再注册鲜有不通过再注册案例,然而,此次公告中涉及的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且未通过再注册比例接近50%。从中可以看出,质量一致性和安全有效性的把控尺度,药品批文的注册监管在政策与执行层面均开始趋严。

张志军指出,截至2018年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品种未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自首家品种通过评价后,其他同品种在 3年内未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时仍未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有罚就有赏,对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品种,CFDA将向社会公布形成品牌模范效应,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予以明确标识,企业可以申报该品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各医疗机构应集中采购、临床使用中优先选用,人社部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工信部对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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