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披露,辉瑞制药及其子公司美国惠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八个国家,向当地官员以及医生和医护人员等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行贿,以便获得监管与处方等方面的认可,从而拓展销量。据了解,这些违法行为最早甚至可以上溯至2001年。
实际上,近些年慑于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一大批外企均被曝光在华行贿。除辉瑞外,2011年以来已有强生、西门子、巴奥米特等多家全球大型跨国企业巨头遭到了SEC的海外行贿指控。而在这之前,先后遭到这一指控的还有朗讯科技、IBM、家乐福、可口可乐等。
让人颇为费解的是,过往很多此类案件最终进入了一个怪圈—国外司法部门发布关于案件的公告,提交证据进行调查后,对当事企业实施法律惩处;而在行贿行为发生地中国,却风平浪静。
“这些外资巨头的行贿行为在中国,不仅会给中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到中国的投资环境。更令人困惑的是,在这些受贿案件中,几乎没有受贿者受到查处。因此,政府部门必须有所作为。”日前,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对时代周报指出。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早在8月10日,郝俊波这位中国司法界第一位代理中国公民在美国进行证券、空难和人身伤害索赔的律师,即已通过书面和官方网站两个渠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实名举报信,要求司法介入调查。
被FCPA“击中”的辉瑞
作为全球最大的制药企业,在2011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上,辉瑞以678.5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列103位,净利润超34亿美元。
但辉瑞还是未能逃脱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处罚。8月7日,美国司法部(DOJ)发文称,辉瑞公司就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同DOJ以及SEC达成和解,向两者分别支付了1500万美元和4500万美元的罚款。
通过DOJ文件和SEC起诉书,不难发现辉瑞制药在中国行贿的手段多样且极为隐蔽和老道,直接瞄准中国医药业中的关键性环节。
根据SEC提交给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起诉书,至少从2003年到2007年,辉瑞中国即已通过其雇员和代理机构,向中国医生提供现金、礼物和国际旅行机会等“奖励”。
“通过这些现金和其他奖励,辉瑞期望让这些医生使用辉瑞产品,提供医院的采购清单,或者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来确保辉瑞中国获得不平等的优势。”SEC指出。文件还显示,辉瑞中国不仅奖励一些曾有助于其产品销售或者认购的医生,还会激励医生未来继续使用辉瑞产品,并会评估哪些医生有使用辉瑞产品的潜在可能性。
SEC文件称,辉瑞为了让这些回报或者奖励看上去更“名正言顺”,公司中国雇员还曾以“俱乐部”或者“开药量高的医生”的名义组织会议,而这些会议活动中,仅仅包含了最少量的学术内容,其余则是娱乐休闲活动。
此外,有时辉瑞中国的雇员还会直接给这些医生支付小额现金,而现金的多少则与医生所开药方的剂量有关。
此次指控不仅涉及到了辉瑞,还有辉瑞在2009年收购的惠氏。
据SEC介绍,惠氏在全球超过146个国家均有业务,2008财年销售额为228亿美元,2009年惠氏被辉瑞收购后从纽交所退市。两公司合并前,惠氏在中国的主要业务集中在奶粉和维生素等 营养 药物领域。目前,原惠氏的营养品业务已经转让给雀巢。
SEC在指控惠氏的起诉书中指出,2009年被辉瑞收购前后,惠氏海外子公司均有行贿活动,至少从2005年开始,惠氏在中国、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负责销售营养品的子公司,为鼓励医生推荐惠氏产品,以提供现金、手机或旅游等方式行贿,并通过虚假发票加以掩饰。
据指控,至少在2005-2010年,惠氏中国通过雇员和代理机构,向国营医院和包括医生护士在内的医护 工作 者支付现金,以确保惠氏的营养产品被推荐给医院的孕妇,并掌握婴儿出生的信息。
不过SEC也在起诉书中表示,早在2004年10月,辉瑞就向SEC和美国司法部自愿披露了上述情况,并至少在19个国家内,展开全球性的内部调查,辉瑞在这些国家都被指出存在潜在违规行为。SEC还称,在此期间,辉瑞定期向美国司法部和SEC报告了调查结果。
据称,FCPA是在尼克松因水门事件去职后,在公众强烈要求下,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副产品。这部法律惩罚的对象是,为获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或者供职于外国政府控制的机构中的人员行贿的美国公司或个人。
FCPA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要求企业根据FCPA加强内部控制的会计条款;另外一部分则是大家熟知的反贿赂条款。按照规定,任何美国公司、自然人或者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其在海外市场的贿赂等腐败行为皆在该法的监管、制裁范围之内。
而据辉瑞美国总部7日发表的声明,此次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是辉瑞自行调查并主动披露给美国政府的,并称已经采取了包括全球新反腐败内部审计计划,成立并购部门和加强反腐培训等手段来强化内部管理。
或许正是因为如此,在支付了6000万美元罚金之后,辉瑞未遭到DOJ的刑事指控。但耐人寻味的是,在辉瑞中文官方网页上并未直接承认“行贿”罪名,仅仅认为其是“不当支付事宜”。
律师举报:“是时候改变了”
“依照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只有认定涉事企业违反所在国的法律时,美国司法部(DOJ)才会采取措施,因此,美国辉瑞在中国行贿的犯罪事实清楚确凿,那它也应该接受中国司法机构的处罚。”郝俊波说。
提及对辉瑞的举报信,郝俊波律师坦言这和自己的从业经历有关。
郝俊波毕业于加拿大第一所同时也是多年排名第一的OsgoodeHall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他曾担任美国、荷兰、南非、 牙 买加、尼日利亚等国驻北京领事馆的中国法律顾问,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还担任过美国奥运代表团中国法律事务顾问。
郝俊波与外企也有颇多接触,曾为法国航空公司、荷兰皇家航空公司、美国雷诺 烟 草公司、吉布森吉他、Hi-Vac等世界知名企业提供中国法律事务上的帮助。
“每年都有很多的机会为外企提供法律培训,讲课时和这些员工聊一些外企在中国的案例,经常会提到美国的FCPA。”郝俊波告诉时代周报。因此,8月7日,他注意到了辉瑞在中国行贿的报道。
在谈及写举报信的原因时,郝俊波坦言,这与他注意到之前几年外企行贿问题出现的怪圈有关:国外司法部门发布公告,提交证据进行调查,然后实施法律惩处;而在行贿行为发生地中国,却往往没有调查的下文。
在8月10日的举报信当中,郝俊波写道:上述被举报人在我国犯了行贿罪,主动向美国的证交会和美国的司法部认罪,并向美方缴纳巨额罚款。但被举报人是在我国注册的公司,在法律上是中国法人,而他们却从未向我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如实陈述罪行并接受处罚,显然是无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
郝俊波指出了他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贿赂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应该立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有人认为中国方面一直对此类案件不做处理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我认为尽管中国目前没有单独的反商业贿赂法,但依据中国目前实施的刑法法律体系,追究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刑事责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郝俊波说,“所以我认为目前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郝俊波告诉时代周报,写检举信就是期待改变原来没有下文的局面,希望中国司法机关能行动起来。
“郝律师此举意味着,辉瑞将有可能因为此前在中国的行贿行为,面临进一步的被追诉。”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对时代周报说。
王琳说,在过往的一些外企行贿案例中,国家相关部门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并未启动针对那些被海外曝光企业的调查程序。但这一次不同,因为“按照司法程序,对于实名举报,最高检需给予回复”。
截至8月29日下午,郝俊波查询其实名举报辉瑞制药贿赂的处理状态,仍显示为“正在处理中”。郝俊波表示,“或许这需要一段调查时间,结果应该会通知我。”
“怪圈”背后的立法缺失
“本案事实简单清楚,被举报人亦主动向美国司法机关自首认罪。但被举报人却无视我国法律的尊严,藐视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未向我国司法部门认罪,在中国应该是不具备自首的从轻情节。恳请贵院依法、从严、从快予以立案调查查处,以维护中国司法的国际尊严。”在检举信的最后,郝俊波律师这样写道。
中国问题专家、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对于郝俊波在检举信中所描述的结果最终是否会成为现实并不乐观。
胡星斗的理由是,近年来,先后被曝光的朗讯科技、西门子、雅芳行贿案的最终结果都是企业在国外遭受了惩罚,而在中国国内却没有掀起一丝波澜。
2007年,阿尔卡特朗讯(此时两家公司合并)被美国DOJ处罚100万美元罚款;2008年,西门子更是用13.45亿美元罚金,向美国和德国的监管机构求得了一个和解。至于中国方面,“不仅那些受贿者没有被追究,就是那些行贿者也没有。”
胡星斗指出,“外企行贿频频海外曝光,这说明我国现行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处罚力度不够。在反商业贿赂方面,首先要官员自己行为干净,跨国巨头才无缝可钻。”
对此,郝俊波的困惑是:为什么美国等西方国家可以惩罚,而在发生地中国不作司法处理?有行贿者就有受贿者,那些在外企行贿案件中的受贿者为什么也得不到处理?
就在此前的8月14日,辉瑞(中国)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目前,他们还没有得到中国方面调查的消息”。
“外企在中国行贿,肯定会给中国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失。”郝俊波说,以辉瑞案子为例,中国政府应该参照美国的标准处以一定数目的罚金,“参照美国的处罚标准,中国至少可以处以1亿元人民币的处罚。”
事实上,近年来的一些外企贿赂案令中国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譬如,2009年被曝光的“力拓案”,不少西方媒体披露其令中国损失7000亿元人民币,“损失额度相当于13亿中国人每人付出540元,占澳大利亚国内生产总值的10%。”
其次,在郝俊波看来,外企行贿而没有处罚还暴露了中国法制的缺失,影响到了中国的国家形象。“既然他们在美国都承认贿赂了,也接受了处罚,我们还装作不知道,这肯定不利于中国的国际形象。”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危害到了中国的市场环境。外商们也渐渐地懂得,在中国要想拿到项目,要想实现更多利润,靠金钱开路是一条既省力又很容易做到的事情,那何乐而不为呢?”胡星斗说。
“也许是出于招商引资环境的考虑,中国相关部门从未对此类案件提出主动追诉,但是,就我们和国外企业接触的经验来看,他们更看重的是一个公平的投资环境。”郝俊波指出。
“怪圈必须打破。”正是因为如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一直希望国家出台一个明确的专项立法—《反商业贿赂法》,通过鼓励举报者、加大处罚力度等打击外企行贿。“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公平、干净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的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成功运作。”
“不得不承认,外企在中国商业贿赂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而且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程宝库告诉时代周报。
有国内反商业贿赂谏言者之称的程宝库向时代周报分析,许多外企在其本国行贿行为的公开化程度相对低得多,但在中国已是“公开的秘密”,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缺乏很明确的专项立法。”程宝库认为,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看,我国不仅没有《海外反腐败法》,连涉及国内的《反商业贿赂法》和《反腐败法》等专门法律都没有。虽然在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有一定程度的规定,《刑法》也规定行贿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商业贿赂花样繁多,因此,实施效果并不好。
“二是中国市场环境不规范之处仍然很多。长期以来,吸引外资是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有的地方对外企几乎是予取予求,根本谈不上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控,有时候甚至在招投标上大开方便之门。”在程宝库看来,立法上的诸多缺失,正是中国“新兴+转轨”经济的特点之一。
此外,中西方法律标准之间的差异也“助长”了行贿行为的滋生。“西方法律内容清楚,立法目的规范—保证市场的公平秩序,而我们在这些方面清晰度不够。在美国,行贿等问题的暴露可能会令企业家倾家荡产,而在中国走过场、走形式的机会更多些,因此"许多企业和个人愿意以小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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