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医药业鼓励的项目有新药开发生产等,限制类项目有新建、扩建的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头孢菌素等产品的生产装置,其中抗生素类产品较多。
鼓励类项目: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2.现代生物技术药物、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和生产,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
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一级耐水药用玻璃,可降解材料,具有避光、高阻隔性、高透过性的功能性材料,新型给药方式的包装;药包材无苯油墨印刷工艺等);
4.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分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
5.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
6.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计划生育器具(第三代宫内节育器)、新型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7.实验动物标准化养殖及动物实验服务;
8.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
9.卫生咨询、健康管理、医疗知识等医疗信息服务;
10.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11.传染病、儿童、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和护理院(站)设施建设与服务;
12.心理咨询服务;
13.食品药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器;
14.新发传染病检测试剂和仪器。
限制类项目:
1.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
2.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 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可可豆碱生产装置;
3.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
4.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5.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6.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7.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淘汰类项目:
1.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2.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
3.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
4.塔式重蒸馏水器;
5.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6.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7.铁粉还原法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咖啡因装置;
8.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剂的医药用品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落后产品:
1.铅锡软膏管、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
2.安瓿灌装注射用无菌粉末;
3.药用天然胶塞;
4.非易折安瓿;
5.输液用聚氯乙烯(PVC)软袋(不包括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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