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3-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事实:2023年4月26日,安徽省药监局第三分局收到安徽省药监局转来《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89号)及附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CHZ0755):标示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维元素片(21)、批号2201231,含量测定项下:含维生素D2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名称: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浙贝母案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8720元;
2、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按十万计)4.5倍,450000元处罚;
3、处罚没合计468720元
撰稿人 | 安徽药监局
责任编辑 | 胡静
审核人 | 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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