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药品的研发周期长,专利权在制药工业中至关重要。为植物有效成份授予专利是很困难的。为此,PROCESS PharmaTEC 邀请专业的专利律师细致地研究了为植物有效成份授予专利的过程。
植物药品的专利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在某些情况下,这一保护可以以实用新型的形式进行。只要从新培育出的植物中制造出药品,就涉及到类型保护的问题。相关的专利保护包括新产品、新方法、新的使用方式和处方配制品等。
最容易实施的是针对新产品的专利保护。可以使用那些至今尚未用于生产药品的植物的全部提取物制造新药品。然而相对来讲,这类全部提取物是很稀少的,因为一般不能盲目地对植物进行提取并检测其提取物的有效性。经济的作法是询问当地人相关的医学知识,从他们那里了解使用何种植物并学习他们的秘密配制处方。然后可以在实验室内有目的分离有效提取物、部分提取物或个别物质。如果准确的配方未知或仅有一般性的描述而没有具体的配制方法,可从实际有效组分中分离出部分提取物或浓缩物,再进一步描述相关的组成情况。这就是专利保护意义上的新产品。为满足“创新性”和“可重复性”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必须已具备分析结果。
侵犯专利权—证明过程困难
只要已经明确了化学结构,并且保证该物质为一种目前未知的自然物质,即可对其进行专利保护。如果某一主要成份的部分提取物或浓缩物能够通过色谱或其它类似的标识与已知提取物区分开,则也可以对此成分进行专利保护。也可以通过浓缩物或稀释物将某一部分提取物从内部物质中标识出来,并可以作为主导成份进行分析性的测量,以此作为合适的新产品标志。用新型专利要求,要公开至少一种生产方法以保证“可重复性”的要求。如果无法给出上述新产品标志,该方法也可以作为相应的最终产品标志。
另一类专利要求是方法要求。特别是用于新产品的方法,在提出事实要求的同时,也可以提出方法要求。例如,对于生产某一已知产品的方法,就很难证明竞争对手以这一新方法生产该产品。法律程序要求,必须由专利权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侵犯专利权者在使用这一新方法。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无法作出这种证明。因此,专利权人实际上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地位。特别是德国的方法专利,这一情况很明显。在美国、法国和意大利,某些情况下可能得到侵权者使用该方法的细节,可将此作为证据用于德国的侵犯专利权案件。
需要自行证明
另一种可能的侵犯专利权证明是微量元素分析(或示踪原子分析)。微量的污染物或杂质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生产是按照某一特定方法进行的。因而可以通过检测,确定此新方法是某种已经申报专利的方法还是一项秘密的技术。专利保护的另一个领域是新特征。在德国已经使用了一种专利要求的表述方法,这是专利保护中一种新的使用方法。欧洲专利局接受了一种瑞士的表述方法,它的要求为:“一种用于生产治疗. . . 的药品的方法,... 该方法使用...”。然而该专利不可能禁止生产和销售针对某种已知特征的药品和配制品。但是竞争对手不能再对专利保护下的特征作广告宣传。另一种可能的专利保护是按照处方配制的配制品。这一领域曾长时间被人们所忽视,直到人们认识到按照一定处方配制的配制品可以改善生物原料的选择性并能明显地改善一些药品的功效。特别是那些能使药品迅速发挥功效或延长药品有效时间的配制品特别受到人们的关注。
所有的专利要求都需要发明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信性。对于新产品,例如可以提供该新产品的有效性或与类似产品的对比实验的结果。即使是微小的副作用也应当在发明事实中给出。对于方法专利,可以通过例如高利润、简化方法、删去方法步骤、使用不至于令人生疑的辅助化学品或取消难以清除的副产品等方法对发明事实加以证明。因为辅助化学品通常可以在最终产品中作为示踪痕量而被检测出来,所以它可以作为竞争对手有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明。对于新的和第二特征的要求是,不能使专业人员对它产生有其它使用可能性的想法——例如专业人员目前还持有另一种有效性机制的观点。对于按照配方配制的配制品,在说明发明事实时,除考虑改善生物原料的选择性外,还可以考虑它具有很高的稳定性。还有许多其它的药品专利保护措施。此外不要忽略以下情况,即对于新原料或按照配方配制的配制品,也可以以实用新型的形式进行保护——除纯方法发明之外。实用新型可以不经检测而登记,保护期为10 年。公布或应用于商业6个月之后,创新性宽限时间仍然有效。至少在德国,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申请事后的保护。美国和加拿大的创新性宽限时间为1 年。因此,刚刚在德国应用于商业的特征可以在美国和加拿大以实用新型的形式进行专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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