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试点大搞GPO 国产药品降价压力大

发布时间:2016-05-26
GPO(集团采购组织)是一个实体组织,它聚集各种医疗机构的购买需求,利用组织的集体购买力,通过与供应商谈判以帮助各医疗机构获得更低的购买价格和折扣。

   近日,笔者所在部门至某南方医改试点城市,了解某预备参与竞标GPO集团采购组织的机构相关情况,并对采购价格沟通进行摸底,同时也走访了该地区市场的商业客户及医疗机构,此行感触良多。

  此前,该试点城市与5月份初出台了药品采购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可能由于意见稿执行细则未有详细说明,同时行业里目前因营改增的改革,忙着成立各种科技咨询机构、重新签署推广合同之类,无暇对该征求意见稿有过多苦水,而目前网上也无机构试图对该城市的意见稿进行解读。

  在展开本文之前,笔者先对该征求意见稿要点提炼一下,以作为阅读背景,具体总结如下:

  1.全市范围组织成立公立医院药师委员会,编制《集团采购目录》,拟占全市用药总量80%左右药物;未纳入目录产品医院自行采购;

  2.纳入采购目录内药品,统一委托1家GPO组织代理采购,GPO自建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承诺目录内平均降幅30%以上;

  3.GPO组织与公立医院签订采购代理合同,约定供货价格,预期采购量

  4.同比降低的药品收入,50%用以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原文),可能笔误,推测是用于提高医务人员服务价值。

  5.药品配送企业与GPO及公立医院协商确定

  6.平台公开所有药品供货价(含配送价)

  进口产品存在一定降幅

  本次部门在采购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对于临床必需,并且深入依赖的进口、原研、过期专利等类别品种,该竞标机构可接受以全国最低价供货,这与该省份以全国最低三省均价作为限价,有一定的下调,但远较于30%的降幅,及某些试点单位随意要求的20%、30%的降价要求,尚属于企业可接受范围。笔者初步筛选了常见“三高”产品,相关进口产品的价格,以供参考(纯手工检索,可能存在遗漏)。

  国产药品降幅承压较大

  但是按照意见稿要求,GPO组织需要承诺目录内平均要达到降幅30%,对于临床较深度依赖的进口产品减负少于5%的情况下,国产药品需要承压多少?

  笔者粗略统计了一下该城市2015年全部医保、基药产品的销售情况,按照进口、国产独家、国产少厂家、及普药等不同类型药物的销售比例如下图。

  接下来,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数学题,假若进口药品平均降幅仅6.49%,一些常见普药降幅不足10%,经过测算,国产独家药品,国产较少厂家产品需要承担不低于48.78%的降幅,才能达成试点城市对GPO组织的考核要求。

  讨论

  事实上,该意见稿也未透露药品采购价格形成规则及供货商生产资质等要求,以上测算可能只是以最坏的打算进行推算,仅供同行参考。

  但是意见稿本身也已展示了一系列让以行业纠结担忧的疑惑:

  1)关于采购价格形成

  该试点城市所在省份的省级药品采购规则与其他省份不同,其采用季度或月度全省医疗机构集合报量,生产企业根据订单竞价形成采购价格。

  而试点城市在不违反省平台规则的基础上,以该城市医疗机构采购用量再进行要求降价。对生产企业而言,经过此前全省每季度集合订单充分厮杀后,还需要为其中15%的订单整体再降30%以上。

  2)关于价格公开

  根据本次征求意见稿,所采购药品的品牌及供货价格均需要在GPO平台公示。虽然按规定,带量报价的供货价格不能用于各省限价形成的标准,但是该部分价格的公示,亦可能为其他地区进行带量报价提供参考依据。目前医改试点省份及城市药品市场规模已不容忽视。因此生产企业可能应进一步纠结全国市场的价格体系。

  3)关于药品质量层次

  意见稿中未体现对药品的质量层次区分对待,仅要求GPO组织对资质、生产能力做出书面承诺。

  对于目前相关部门限定时限要求各生产企业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承诺由卫计委牵头的招标采购政策给予优先采购等优惠并未纳入意见稿。

  4)关于配送商遴选

  与其他地区方案并不一致的是,药品的配送企业选择权由GPO及公立医院共同协商,生产企业未参与配送商选择环节。这可能将促使该地区配送资源的集约化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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