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CFDA宣布与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案件移送及法律监督”“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写作配合”与“信息共享”等多个方面加大打击食药领域违法犯罪的力度,切实维护公众健康安全。
这是自12月18日、CFDA公开其法律顾问团队以来,首次发布法律相关文件。上述顾问团由来自高等院校的法学专家和来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专业人才构成。此前,业界曾认为该法律团队的主要工作在于修订《药品管理法》和处理与药物临床试验自查核查过程等情况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
在《办法》中,CFDA移送案件的条件和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内容被予以明确:
在条件上,“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是唯二的标准。
在材料准备上,CFDA需对涉嫌犯罪的事实予以描述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是:1)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此外,《办法》对移交、立案的时间限制做出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强调了CFDA在此类案件中推进的作用,举例如下: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于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地市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一言以蔽之,CFDA正在开始用司法武器“武装到牙齿”,行业生态的各角色请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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