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正转,仔细看了其药价监测制度意见稿,伙伴们不必过于恐慌。理由:
1.看其监测点,主要是医疗机构,大的批发企业,属地生产企业,社会药店。其医疗机构都是高开票从配送企业购入,大的批发企业一般都是配送企业,也是高开票购入或高开票给医疗机构,至于底价招商的生产企业完全可以每月高开一部分进行票面处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药店,这需要多注意一点,部分品种价格需要适当维护,其实也非常容易处理,不说大家也都知道,
2.监测点相对固定,数量不多,事先备案,不得随意变动。
3.属地监督管理,那么地方价格部门会有不同程度对本地生产企业的庇护。
因此,这种价格监测短期内基本上是一种流于形式的监测,业界适当引起注意防范即可,无需过多恐慌。再说底价招商与高开两种形式的供应价格不能等同处理,上层也清楚,想通过二票制来遏制商业贿赂也是天方夜谈、纸上谈兵。底价代理制目前来说任何行业都是非常可行有效的市场销售模式。当然医药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
附:全国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讨论稿)
为使用药品价格监督需要,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变化情况,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测,提高药品价格监管科学性与时效性,制定本制度。
监测实施单位
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其价格监测机构负责本报告制度在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和数量质量监督监测工作。
监测定点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在本地区各级市县选取若干家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单位,并报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指定为全国价格监测试点单位。各省药选取不少于2价批发企业、6价零售药店、6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单位。
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不能完成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经审核确认后更换。
监测内容
实际购进价格,由定点单位填报报告时点代表品的实际购进价格。
实际批发价格,由定点批发企业填报报告时点代表品的实际批发价格,定点零售企业不填报该项。
实际零售价,由定点零售企业填报报告时点代表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定点批发企业不填报该项。
报告期满,由定点单位填报报告期内代表品的累计销售数量。
监测品种
监测品种选择使用广泛、销售较大的品种,并定期报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品种见附表二),监测定点单位根据自己经营品种在数据中选择填报,如定点单位经营品种在数据库中没有,可进行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审核确认后添加。
各监测定点单位要严格选择的品规填报数据,不得随意更换。
报告周期
本报告制度为月报,采取分级报告形式,各监测定点单位将监测数据报送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合租管部门监测机构,各省价格监测机构收集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如遇节假日可顺延上报。
信息报送及反馈
为途观监测工作的时效性,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
监测数据可全过价格部门内实行共享,但对外公布价格信息时只公布药品实际零售价,不得涉及任何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
监测分析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时效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将依据《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对各地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进行机构应加强对各监测定点单位机构采集报送工作日的日常监督,做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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