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次将因病致贫人员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发布时间:2014-11-25
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将因病致贫人员列入医疗救助范围,且列入救助范围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将不再受病种限制。

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将因病致贫人员列入医疗救助范围,且列入救助范围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将不再受病种限制。

今年11月1日起,全国首部社会救助综合性地方法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正式实施,对医疗救助制度明确了新的内容。作为该法规的进一步细化,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

据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通知》首次将因病致贫人员列入医疗救助范围,明确了因病致贫人员为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

而且,浙江省还改进救助方式,全面实行按费用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项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列入救助范围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将不再受病种限制。

据了解,今年浙江全省共筹集医疗救助资金9.4亿元,前三季度直接救助困难群众122万多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6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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