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管理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关键要素之一。新版GMP涉及物料管理的条款几近三分之一。尽管条款的相关规定已经比较具体,操作性也比较强,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会碰到一些对概念不够明晰、把握不准的问题。笔者提出几个具体问题,供大家讨论。
对“一物一码”的理解
GMP第112条规定,企业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均应当有适当的标识,标明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GMP第182条规定,企业的物料应当有编号(或代码),并制定编制编号(或代码)的操作规程,确保编号(或代码)的唯一性。
依据上述规定,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物料必须由企业赋予代码,并要确保代码的唯一性。为了保证做到代码的“唯一性”,一种物料只能赋一个代码,不允许出现一物多码现象。
何谓“一物”?品种名称、规格、质量标准均一致却产自不同厂家的原辅料,是否可以视为“一物”?笔者认为,编制物料编码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防止混淆、差错,并便于追溯,而如果将来自多个厂家的同一物料使用同一编码,将不利于产品质量追溯。
有鉴于此,对于来自不同厂家、名称与规格等相同的物料,仍然建议使用不同的物料代码。也可以在通过基本码后缀区分码。比如某企业生产的克霉唑制剂,其原料药采购自A、B、C3个厂家。企业给克霉唑原料药赋基本码Y001,又根据生产厂家的不同,赋码Y001-1、Y001-2、Y001-3,分别指代3个企业的产品。
此外,同一企业的产品,包装规格不一,同样需要后缀识别码予以区分。对一物一码中“一物”的理解,显然不能仅仅理解为同一品名的物料。名称虽同,生产厂家不同,便不能视为“一物”。
复验期之误
目前,在不少药品生产企业,仍然存在对复验期的理解偏差,以至出现标签标识上种种标示之误。一是不分品规,均标注复验期。其实,对已经标注“有效期”的原辅料,除了个别特殊品种,可以不再标注复验期。二是实施统一的复验期。将各种物料的复验期均定为两年或3年。物料复验期的制定,同样需要不断积累稳定性考察数据。应根据不同物料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复验期。三是频繁复验。有的企业对超过两年或3年的物料,每隔3~6个月复验一次。这样做,显然也是缺乏科学依据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稳定性考察积累数据,加上通过相关科学文献支撑,合理确定复验间隔。
另外,有的企业对复验期的确定“计算错误”。比如,有的企业规定,物料复验期定为两年,却是从进货入库开始计算。有的物料在购进入库之前,已经在流通环节“转悠”一年多。复验时间必须从产品出厂之日计算,否则复验期的确定就失去了意义。
部分企业机械地严格执行“复验期”。有的企业规定,物料复验仅限一次,复验合格后,继续使用一年后,不得继续使用。其实,有些物料(包括一些化工原料、包材)的质量比较稳定,存储时间的长短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很小,完全可以延长使用周期。
能否混合投料?
那么,来自不同厂家的同品种原辅料,是否可以混合投料呢?
根据现行药品监管有关规定, 制剂生产过程中可以使用来自不同厂家的原辅料,但必须按要求做好相关的验证与补充申请或备案工作。GMP对原辅料的变更控制和产品质量回顾均有具体规定,相关规定不排除企业根据需要,新增制剂产品的原辅料供应商。
同一制剂品种使用的同一原料药,可以采购自不同的供应商。那么,是否意味着同一批号制剂投料过程中,可以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原辅料?对这个问题,GMP条款中没有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GMP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不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原辅料,均经购进验收检测合格,从理论上讲不存在混淆、差错等问题,但也存在一个最大的风险,就是不利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追溯。
制剂生产过程中,各种工艺参数的控制,各类操作规程的执行,各种风险因素的作用,都可能对最终产品质量带来影响。如果存在混合投料问题,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调查认定就会比较困难。同时,从产品质量回顾的角度,混用不同厂家的原辅料,也是不可取的。即使同一厂家的原辅料,如果其批次不同,也应尽可能避免混合投料。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随着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的不断增加,大型制药集团下辖的分公司也越来越多。不少原来的独立法人,被大公司收购兼并,不再单立门户。
公司重组以后,在物料管理方面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有的企业的物料均由集团总部负责采购,分公司只是从总部调拨;有的企业则统分结合,部分物料由总部采购,部分由分公司自行进货。在仓储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不少帐物难以“同步”的现象。如果严格依据GMP要求,这些问题都属于“缺陷”,但企业也有自身的辩解理由。
如何妥善解决此类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思考:第一,无论是总部还是分公司,都应该建立严密的管理规程与操作规程。物料管理是GMP管理的核心之一,所有环节必须无缝对接,绝不能出现两头都管、两头都管不实的状况。第二,要明确责任主体。尽管有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但独立接受GMP认证检查,就必须符合GMP条款要求。从这个角度讲,分公司就是责任主体。第三,分公司必须保证能够随时接受各类数据可靠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分公司不能以数据(包括各类文件)由总部控制为由而无法提供。第四,分公司应该具有相对独立并且符合GMP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本文来源: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