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预警,及时准确地掌握药品价格变化情况,我省物价、卫生和药监部门决定在全省联合建立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药品价格监测工作要求,各地要在所在地城区确定经营规范、具有代表性的公立医院、药品零售药店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具体承担药品价格数据的采集报送工作。
西安市确定2家公立医院、5家药品零售药店,其余各市确定1家公立医院、2家药品零售药店,杨凌示范区确定1家公立医院、1家药品零售药店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保证药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本地区的价格监测点应选择不同医药连锁超市。监测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换时,应按制度要求另行选择监测点,并报省物价局确认。
药品价格监测品种依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筛选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监测品种细化到规格、包装数量和生产厂家,各监测点所填报价格信息为对应到监测品种的实际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