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政府定价将于7月1日取消。昨日,一份名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医药微信圈曝光,编者从消息人士、热心微友等多个渠道获得此通知原文。
去年10月底,编者率先和微友们分享了发改委拟取消药品政府定价消息,当时内部讨论稿拟定于2015年元旦放开药价,此后还有征求意见稿出台,现在从通知的标题来看,文件应已是最终定稿。但何时发布此通知并未有日期。
从消息放出到现在文件出台,时间已达半年之久,政府取消药品定价的消息现在已难以刺激医药圈的神经。尤其是,在二次议价、带量采购、价格联动等等,药品招标采购正在全面、全线打压药品价格的情况下。
原本药价管制放开后,我们持非常积极的态度,政府定价管制放开将会引导药价走向市场化,但是,发改委放开价格管制后,招标正成为药价主导力量,目前,各地招标仍然延续不分青红皂白强硬降价,市场化力量仍薄弱。
此外,未来医保也将发挥重大作用,但是定位于“控费”。从此来看,药价前景并不容乐观。
一、压垮药价的最后一颗稻草
此前,虽然发改委屡次降价,但是因为由了政府定价在,各省招标办在进行招标采购时,往往会以政府指导价为依据,测算个降价幅度,这个也往往成为招标采购的政绩,通过招标采购降价多少多少,给民生创造了多大的福祉。
而取消了政府定价后,他们比对标杆消失,谁会成为最新的标杆?各省招标最新价格。以后,如果招标还继续的话,在有招标,估计就是,对比各省的招标价格,我省经过新一轮的招标后,价格下降多少。
还记得90%的药品有50%的降价空间的说法,未来药价拦腰砍或许会成为现实。像在今年年初,招致医药圈大风波的海南药品招标,招标后,虽然药企反应强烈,但是湖南省官方的总结是,临床用药未受到影响,药品未来还有降价空间。
“我认为药价还有下调空间,但这需要一步步来,就像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急踩刹车就容易翻车。”两会期间,湖南省卫计委主任张健接受潇湘晨报采访时表示。
对于一些此前受益于政府定价的药品来说,尤其是一些药品因为利润空间小,换个包装公关个高定价的做法,现在这种玩法估计行不通了。市场化定价后,利润低的产品以后怎么玩?
二、医保支付价与招标价格互动
通知中,关于医保支付价的要求中,表述为“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显然医保控费是会更加严厉了。是在什么基础上的控费呢?从目前各地试点来看,是基于招标价格的控费。
目前正在进行医保支付改革试点的有三明、绍兴、安徽和重庆。其中三明选取中标价最低的仿制药品价格作为医保支付价;绍兴与安徽则是医保支付价(参考价)=省级中标价;重庆采集全国平均价与重庆实际交易价进行比对,原则是就低不就高。
除了招标价格外,更可怕的是,在二次议价的基础上之上的控费。通知要求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
三、医保支付方式变革
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报销。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执行规则。
除了医保支付价外,支付方式变革也是需要重点关注内容。从文件的表述来看,要以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内在激励机制为目标,但要做到这点,操作难度极大,从目前的医保支付试点来看,控费有了,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未必,今年9月底前是否能够出台,或者出台的政策是否能够达到此目的呢?值得关注。
四、物价部门还会进行价格调查
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掌握真实交易价格数据,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须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要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医疗部门也要接受监督
此次物价管理办法中,一个明显被忽视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也将被置于监督之下。监督分为两方面,一个是,医疗机构本身的价格监督,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要逐步公开医疗机构诊疗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等指标,并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这些指标,瞄准过度医疗、过度检查,对医院用药和药品检查都将产生影响。
其次是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价格信息公开。这是通过医院监督药品价格。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除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们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二、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除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五)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三、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监管,促进建立政策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一)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要调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保经办机构等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
(二)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报销。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执行规则。
(三)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要逐步公开医疗机构诊疗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等指标,并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价格信息公开。
(四)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掌握真实交易价格数据,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须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要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此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对地方改革共走的督促指导,确保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二)建立评估机制。药品价格改革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建立药品价格改革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要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广大群众解释清楚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