饱受争议的公立医院药品招标即将停止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
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将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国家统一方案体系—作为被国家定调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份历经多部门多次讨论和意见征求的“高规格”文件,希望能借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从而“加快公立医院改革”。
国家方案
在原定公布时间8个月后,2月的最后一天,《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最终被图文并茂地公布在了中国政府网上。
这份被作为2014年医改重点工作之一的文件,原定的公布时间是“2014年6月底之前”—8个月后,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最终下发的这份意见,也被认为是国家层面协调多部门的“综合之举”。
“改了很多次,意见太多,这里面涉及到好几个部门的权益,还有那么多企业,大家意见都不统一,谁也不愿意让步,从一开始这个时间表就已经无法准时完成了。”昨日,有多次参与该文件讨论和意见征集的权威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由于牵涉多部门管理,谈及药品集中采购,业内普遍会承认其“积弊太深”,在普遍感觉“不好动”、“不好改”的时候,目前各地纷纷探索其自用的方案,以致最终出现的各省市采购方案大相径庭。
对此,《意见》表示,将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很多企业之前都反映,甚至就在相邻的两个省份,同一药品同一规格的中标价都会相差数倍,地区之间的串货导致整体市场价格混乱,无所适从。”前述人士告诉记者。
在该人士看来,地区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客观存在差别,以及当地已有制药企业状况不同,同一药品的中标价有高低之分是正常的。
“但问题在于,有的价格相差数倍,而且有的地区出现了药品招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线的情况,我们很担心,这样下去,会有企业为了保住市场在药品质量上动脑筋,那样出的就是大事了。”他说。
对此,新方案给出了调整方向,在全国34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其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不仅如此,此次国家方案首次明确根据药品不同特性,如专利属性、使用范围、量级规模等,分为原有集中采购、医院直接采购、谈判采购和定价定点生产以及国家采购等五种不同方式。
其中,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上述药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确定)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更加尊重临床实际需求,增大了医院的自主权;而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谈判机制
“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正是在这份文件中出现的药品价格谈判,被认为是此次国家方案中最具市场化思路的创新之举。
“创新药肯定会大大受益,这其中包括国产创新药企业,以及大量的跨国制药公司产品,以往他们的药品由于价格无法达到招标水准,往往会错失很多市场。”前述人士分析表示。
而在该文件中出现的这一表述,也似乎印证了上月关于国家成立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的消息。
多方信息显示,国家卫计委正筹划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成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聘请临床、药学、价格、医保、经济、税收、法律以及医院管理等多方面专家担任药品价格谈判顾问,届时可能会通过谈判方式,对进口“高价药”施行价格换市场。
现阶段,具有独特疗效、难以替代的原研药、专利药、独家品种被认为是这一政策受惠的主力群体—有数据显示,根据我国现行药品价格政策,同一品种原研药口服制剂,可比仿制药价格高30%。
事实上,早在2010年,人社部就曾希望通过引入谈判机制,将一部分跨国制药公司的高质量药品引入医保范围内。
以美国礼来的恶性胸膜间皮瘤特效药力比泰为例,每瓶价格超过13000元,一般按疗程需4到6瓶,病人实际负担超过5万元,这一药品曾经参与了多轮药品谈判,但最终由于推荐原则等分歧并未成行。
2014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公告,在各地和部分权威医疗机构推荐、临床专家遴选的基础上,决定将31个药品纳入全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谈判范围,邀请生产厂家参加谈判—这也是国家层面可能重启药价谈判的一个重要信号。
据了解,受邀参加谈判的生产厂家,分布国内外,涉及的31个药品包括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西妥昔单抗、特立帕肽、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等,而对应的则是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直肠癌、骨质疏松、肝肾细胞癌等大病。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此前制定的《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部分大病治疗必需且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通过谈判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