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列卫”在我国的专利保护期已经到期,2013年7月,我国已经开始生产“格列卫”仿制药,售价约3000元每盒。为什么印度的仿制药卖到中国只要200元,而国内自产却要3000元?
日前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已获释。陆勇的代理律师表示,目前,沅江市检察院已经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不过,陆勇案画上句号的时候,围绕代购假药的问题,仍然有两个疑问。
一个问题是,因为治病代购进口药犯罪吗?
此前,陆勇被逮捕的一项重要罪名就是“销售假药罪”。其实,严格地说,陆勇是为病友代购,他并没有从中获利。而这个罪名的核心在于,购买印度的“格列卫”是不是假药。
应该说,印度“格列卫”并非假药,而是仿制药。之所以定罪为销售“假药”,是因为此类所谓代购药,未取得我国相关部门的批准进口许可。《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均为“假药”。那么,为了求生而购买、代购国外仿制药能一律以“销售假药罪”惩罚吗?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解决我国癌症病人购买国外仿制药的困境?
陆勇虽然被撤诉了,他今后还能继续吃印度仿制的“格列卫”,还能继续帮病友们代购印度格列卫?如果不能,白血病患者去吃瑞士原产的“格列卫”,每月23500元,谁吃得起?而把“格列卫”列入医保,医保也吃不消。
现在,政府需要给出一个答案:我们为什么不能像印度那样,自己生产仿制的“格列卫”?
据说印度生产仿制的“格列卫”是使用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如危害公共健康、妨碍国家利益等),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由政府授予、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某项专利。我国虽然有“强制许可”相关制度,但还没有个人或政府部门申请过实施强制许可。
对于“销售假药罪”问题,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的内容是新增的: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同时,2013年4月,“格列卫”在我国的专利保护期已经到期,2013年7月,我国已经开始生产“格列卫”仿制药,售价约3000元每盒。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印度的仿制药卖到中国只要200元,而国内自产却要3000元?如果,有关方面将国产“格列卫”仿制药纳入医保,通过集中采购而大幅降低其价格,恐怕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这恐怕才是最终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