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妖是做研发的,因为做的都是在中国未上市的产品,所以在工作中看得最多的不是中国药典,而是ICH等指导原则,找的是原研药的方法和标准。但这些年,有了些改变,因为对于一些创新领域,中国也开始有一些“准绳”了。CDE的各种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逐步出台,虽然正式执行的不多,但只要出了征求意见稿,多数企业也当成了一条“准绳”,奉为圣旨般地尽力执行。即便是草案、征求意见稿,大家还是认认真真地研读、执行,如此重视这些“草稿”的原因很简单的:聊胜于无。
就目前来说,我们得承认,我们还有很多法规空白处。今年的圣诞节,生物制品稳定性的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算是出台了。换句话说,在该原则“草稿”出台之前,所有的的生物制品的稳定性方案、执行、有效期计算等等,参比的是化学药品。而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自2013年2月6日发布后,一直没有正式执行。实际操作中,化药注射剂和玻璃瓶的包材相容性已经成为质量研究、考察中的必备项目,参考所谓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其实也是征求意见稿,2013年11月25日出台后,也从未宣布正式执行。
那么多征求意见稿出台,确实弥补了很多的国内制药指导原则的空白,并且证明了一点:CDE这些年挺忙的。
纵观这些集体出现的征求意见稿(2013年5月8日是“征求意见稿纪念日”吧?居然一天出了7个。)有网友说了,仔细一看,就是ICH啦,欧盟啦,USP部分神马紫皮书、橙皮书翻译过来的,有些翻译水平还一般……
是啊,就小妖自己的经验,也同意蒲友们的观点,目前这些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里确实很多都是直接翻译的,但那又如何?挺好啊。从小咱们受的教育里就有一条: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世界。既然别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指导原则,我们干嘛不拿来用呢?小妖挺赞同直接翻译的,反正原研药执行着这样的原则,也没什么太负面的影响产生。翻译就翻译吧,好歹人家的条款还是经过了实际生产、市场检验的。按制药行话来说,这也算经过了各种验证、稳定性考察的,不一定最好,但没太大风险,是有数据支撑的。
蒲公英小妖不反对翻译这样的“拿来主义”,但就想说说这大方向。一样都翻译的,那打算走美、欧、日、印哪条路?还是说,都走一点?毕竟对一个指导原则来说,它看起来是独立的,其实它是法制体系的一个部分。欧、美、日、印的立法之本从根本上就不一样,所以其衍生出来的指导原则,即便都有血有肉,但骨子里的立法精神是不一样的,整体概念有所偏颇。如果每个都抄一点,抄好了,那就是“国际范儿”,抄不好,那就是……你们懂的。据说在古代,鲜卑族入侵中原的时候也抄袭过中原文化,北魏孝文帝的“汉化令”弄得这个马背上的不羁桀骜的民族居然不会骑马不碰弓箭了,每天只读论语,讲究中庸,权贵有了明确的宗族权贵制度,开始比较权利、官位、奢侈生活,男人们甚至也开始注重外表装扮,涂脂抹粉。63年后,鲜卑族的将士面对战乱,男人们跟姑娘一样拉着亲朋好友的衣服哭哭啼啼,最后把自己玩死了。历史上诸如此类的民族还有女真,最后弄得本该骑马射箭勇往直前的女真勇士真的都变得比女人还女人了~
小妖庆幸,腿折了,脑袋没折。坐在轮椅上,瞎想得多了。先来瞎想一下这几个代表性制药法规体系。
1、美
美国,大国么,二战之后站世界之巅。制药行业完成了大整合,都是集团式的运作模式。研发企业很多,即便有很多新晋小企业,但都有和大集团的合作。创新性也是世界第一。当然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钱就任性。想要人有人,想要时间有时间,想要任性尝试各种事,平台大,投入多,他们的技术很多时候是世界最新的,或者支持最新技术,也或者拥有最新技术的人都移民到了美国或者被美国公司收购。总之,最新的东西,往往因为经济因素、平台因素,和美国挂上了钩。
如果你是FDA官员,你会面临的问题是什么?科技日新月异啊,你得支持创新啊。那么制定各种“原则”的原则是什么?正如很多蒲友说的,FDA也好,USP也好,貌似很支持“自我证明”。它可能不会限定死一个操作数值,但他会限定一个可接受限度。不管你用什么方法,只要你证明你的方法有效,最后结果可接受,执行方案对病人、环境、员工等等风险可控,后果可接受。那么,你就是合理的。
这种看起来很自由的“自我证明”,让很多蒲友都很羡慕,因为很多时候我们不喜欢被束缚,我们不喜欢指导原则告诉我们“应该擦三遍”,毕竟很多时候,我们觉得“擦两遍”就干净了。人就是这样,不喜欢别人告诉他怎么做,总觉得我只要达到目的就好。
当然,这里不排除很多情况是根本就做不到指导原则里说的一些操作标准,所以企业更希望得到“自我证明”的机会,证明自己的方法可用,更先进,或者不先进但是已经够用等等。希望省时省力省成本。
但很多蒲友也说,其实“自我证明”很难。因为自我证明的过程是痛苦了,基于大量的基础实验和看起来白痴的验证以及基础科学研究。这往往代表着时间和金钱的投入。有时候,他们更喜欢直接一点的指导,直接告诉我“擦三遍”,我擦完了,检验合格,确认一下方法就好,何必去证明擦两遍也等同效力呢?
所以如果走“美”这条路,国内很多企业面临的可能问题是:1、得不到明确的实际操作或执行性的指导。2、无力自我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可能被病垢的问题:1、审评的专业度(企业自我证明的方法,如果是先进技术,您各位能看明白吗?)2、审评人手严重不足。(人家药企才多少,一年申报才多少?一次申报,FDA要跑好几趟。中国的审评人员做得到吗?)
2、欧
欧盟。首先小妖呆萌地先强调一下一个基本常识:欧盟不代表欧洲。欧盟是部分欧洲国家的联盟,不代表适用于整个欧洲,比如说:俄罗斯。俄罗斯的国土面积可能比整个欧盟还多……这是小妖看地球仪看出来的,不代表真实数据,但人家真的不属于欧盟,这个你们都懂的。但它是新晋的欧洲药典“观察员”
2015年1月1日,立陶宛的老大从提款机里取出了10欧元,正式进入“欧元国”,这里看清楚,立陶宛2002年就是欧盟国家了,只不过几天前才被批准进入欧元区,所以这是另一个概念。
所以欧洲国家不一定是欧盟的,欧盟的不一定是欧元区的。任何的指导原则、法规都一样,先弄清楚适用范围是必要的。
欧洲药典的成员与观察员:
包括欧盟在内共有37个成员。最新加入的成员:波兰(2006)。
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在内,加上7个欧洲国家(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摩尔多瓦、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和14个非欧国家(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以色列、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摩洛哥、塞内加尔、叙利亚、突尼斯、美国),共23个观察员。
最新加入的观察员:阿根廷、亚美尼亚和摩尔多瓦(2008)、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2006)。
好的,如果你参与到欧洲药典或者相关指导原则、行业协会指导原则的编制,你会考虑什么问题呢?它适用于很多欧洲国家,被很多非欧洲国家“观察”。语言多种,文化多种,制药行业发展水平差异大。怎么办?有些事,就规定死吧。该擦的必须擦,该做的必须做。很明确地告诉你,有些事就是不能做,你再自我证明也不能做。有些事,你必须做,不做不行。在一个非统一权利管理、信仰、思维方式、传统文化的范围内,就必须达成一致的行为准则,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如果走这条路……小妖个人认为,这是相对来说最适合这个国度的模式,因为我们也面对着类似的问题:企业差异大、品质跨度大、多民族、多地理环境、多文化等等因素。撇去国家数量不说,其实一个大中国,和一个欧洲药典执行区的情况差不多……
3、日
小妖之所以把日本放进来,只是因为他们的“药局方”,以及他们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如果说日本深受中国唐宋文化的影响,这点值得我们骄傲的话,那么现在,他们骄傲的就是把唐宋文化良好地保存了下来。从文字到饮食,大至庙宇殿堂,小至一小片茶叶。
就药局方来说,中国制药业貌似只能借鉴日本的。因为欧洲、美国的制药体系都不包含复方中药。欧盟的制药体系里有植物提取物、天然药物,但这和基于中医基础的中药大相径庭。我们讲究的可是君臣佐使啊。
如果说唐宋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时代,那么日本学习了这种鼎盛时期文化之后,发扬光大了。现在,我们有没有勇气跟他们学?中医药,日本是有博士学位的。他们鼓励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传承的同时用现代科学去验证,不是改变中医药,而是帮助中医药更加稳定,拥有更强的可重复性。
我们的制药圈和欧美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有很大一部分是中药。我们能的还能自称是“中”药吗?说句内心话,不仅仅是日本的药局方,我们可能连韩国的药局方都……反正,比我们好的,都值得我们学习。这里的好,不是指有多神奇,而是说更系统,更有可传承性。
其实药物质量、制药体系不仅仅关乎于目前的医疗界、人类健康,再深层次,你会发现,如果我们的中药质量不稳定、可重复性差、可控性差……那么它的传承性会很差,很快的,我们的后人就无法复制出同样的药物了。这代表着,中药的无法传承,直至消失。
至于仿制药一致性……日本从二战中走来。他们度过了很长一段飞速建设发展的阶段。他们也做仿制药,但他们把仿制药做成了品牌。他们也存在无力研发,无力创新的尴尬境地,但他们把仿制做到了极致。数量不是很多,但质量让他们自我骄傲,也稳固了整个国内市场。各位可以阅读一下小妖之前写的:【瞎想】把药卖给日本。
要解决占据中国制药界一大部分的中药制造问题,像日本学习是势在必行的,偶然也应该读读韩国的指导原则。
走日本这条路,下的死决心,那是要磨掉一层皮,改变立法之本的。企业和职能部门,能不能承受这种脱胎换骨的痛?
4、印
印度,不是印尼。我们的邻居。邻居,却比日本还神秘,有时候也不怎么友好。
印度,仿制药很霸道。那真的是霸道。很霸道,但杀出了一条血路。
小妖的一位朋友,有印度血统。他很简单地说了一句:人多啊,要命。就是这样,人多。袁隆平被奉上神坛的时候,也有人说:太伟大了,那么多人,他喂饱了。
印度仿制药的价格和质量,高性价比,满足了最大限度的人类需要。任何事都是有限度的,不是说一切都会满足。所谓只有相对合理,没有完美。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的问题上,印度也许没有日本做得那么好,但效益显著。
但如果人口庞大的我们照搬印度的呢?呵呵。咱们也是大国,不讲究专利那可就混不下去了对吧?咱们也是要面子的人。而且……咱还想着以后成为研发、创新大国,咱现在自己不讲究专利,以后还得了?永远都只有做仿制了,还得每天被全世界诟病……
走印度的路,脸皮得厚。咱们是礼仪之邦,讲究和谐,世界和平,大团结……不能给人,特别是比我们强大的人,戳脊梁骨,是吧?打又打不过……
好吧,小妖坐在轮椅上想了想,这四个体系,咱们都只能好好看看,学习学习,直接拿来用是不合适的,毕竟……咱是有中国特色的~~制药行业。我们蒲公英,也是有打不死精神的特色论坛嘛~PS,以后谁转小妖的文,给著名一下行不?本人ID:仲夏秋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