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特区和卫计领域改革先锋的深圳,在全面改革路上必须继续领跑,必须在改革上‘深发展’。”这是由北京大学、国务院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等十几位专家撰写的《深圳人口与健康发展报告(2014年)》中,对深圳医疗卫生领域进一步改革提出的期待。
事实上,深圳在医改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创新,尤其是从2009年新医改启始后,从“院办院管”新模式建立社康中心、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到率先制定落地医师“多点自由执业”,甚至开创性地拟定国内首部医疗法规,这些颇具大胆色彩的探索,也让深圳成为新一轮卫生改革的先锋者。
改革的背后是深圳卫生医疗领域面临的“倒逼”形势。
截止到2013年,深圳全市仅有9家三甲医院,全市每千人口医生数2.3人、每千人口床位数2.6张,远低于京、穗水平。预计到2015年,深圳医生和护理人员缺口将近4万人。
“深圳与京、沪、穗同为一线城市,医疗水平与这些城市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医疗卫生行业的规模总量、供给结构、水平质量与城市发展地位不匹配,与群众健康需求不适应。”深圳卫生计生委主任罗乐宣表示。
为此,深圳下一步将在医疗人才引进与培养、社会办医等领域出台更详细的实施政策与措施。
“三名工程”政策提升医疗技术水平
记者:与经济发展相比,深圳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医疗服务供需不平衡比较突出,主要的原因是什么?
罗乐宣:这是相对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未来发展定位而言的。深圳经济发展水平靠前,事实上,公共卫生和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已经达到国内前列。
但深圳与京、沪、穗同为一线城市,医疗水平与这些城市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医疗卫生行业的规模总量、供给结构、水平质量与城市发展地位不匹配,与群众健康需求不适应。
一是深圳人口规模快速膨胀,而医疗资源与人口相匹配则需要一个过程。二是人才梯队建设、学科建设以及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协调发展,以及名医、名科、名院、名诊所的打造都有一个积淀的过程。三是国家按照行政区划部署国家级、省级医院和重点学科,深圳并不是一个省会城市,这点与京沪穗相比,也有先天的不足。
因此,为快速提升深圳的医疗技术水平,深圳市今年出台实施了以引进和培育名医、名院、名诊所为重点的“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涵盖人才安居与奖励、科研研发、合作办院等各方面内容。
第一,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医学团队。今年共引进10个医学院士团队、13个高水平医疗团队,合作建设医学重点学科、工程实验室,快速搭建一流医学科研与诊疗平台。第二,集聚国内外名院名校。引进香港大学、北京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等来深合作办院,以合作填补深圳高水平医疗、科研、教学平台的不足。
同时,深圳还全方位加强人才交流培训。提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生活补助标准:本科毕业学员7.2万元/年,硕士毕业学员8.4万元/年,博士毕业学员10.2万元/年。今年共招录学员620名。资助医疗骨干到国内外名院名校进修培训。
率先探索为医疗服务制定“基本法”
记者:深圳将率先全国制定首部医疗法规,即《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您认为,该条例中的亮点有哪些?
罗乐宣:制定这一条例,是深圳推动医疗行业依法治理、完善医疗行业治理体系和促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由于这一条例尚未征求意见中,相关的内容并未定稿,就具体条款而言,我们目前暂不宜评价有哪些亮点。
但从立法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上来看,其主要亮点有:一是在全国率先探索为医疗服务制定“基本法”,明确医疗服务的内容、提供主体、供给机制、监管方式。
二是以立法固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明确政府、医疗市场主体、市民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障中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医疗、医药、医保以及医疗价格改革联动,为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谋划科学的职业发展阶梯,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在保障市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满足市民更高质量、更多层次的医疗健康需求,形成比较定型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三是以立法规范医疗市场秩序、规范群众就医秩序、保障医患之间的正当、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增进医患之间的共识,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记者:该条例中有一条关于财政卫生投入规定,即“市、区政府地方性财政支出总额中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8%”,量化财政投入的意义是什么?
罗乐宣:深圳市对医疗卫生的投入逐年加大。2009年以来,我市在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公立医院基本逐步项目的基础上,逐步将公立医院实施药品零加成的政策性补贴、职工住房公积金、房改房补等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奖励和补助医疗机构引进和培育名院、名医(科)、名诊所;奖励和补助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安排财政补助。
2014年,政府医疗卫生支出计划安排73.2亿元,比2013年年初预算增长34.6%,占政府总支出的6%。目前,全市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达到19.8%;全市公立医院无经营负债问题。
我们提出制定“财政支出总额中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例”这一指标,主要目的是确定政府应该对市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一责任不能从总量上去衡量,而应该建立与经济发展、财政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保障机制。
社康中心将有五大改进措施
记者:社康中心是深圳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的一面旗帜,是深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主力军。但也面临着一系列需要突破的瓶颈问题。下一步社康中心将会如何进一步发展?
罗乐宣:对于深圳形成“院办院管”的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体制,既落实了政府保基本的职能,奠定了社康中心公益性的基础;又有效发挥了大医院的管理、人才、技术和后勤保障优势,解决了社康中心的社会信誉、行政后勤、业务支撑等保障问题。
当前社康中心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一是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医院重视程度不一,重视程度高的,社康中心发展水平就高。二是全科医学体系不够完善,尚未建立一支规范化的全科医师队伍。三是投入保障机制以及配套政策不够完善。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是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服务体系。发挥医保、价格、财政补助等联动机制作用,建立社康中心建设责任体系和考评机制,统筹医院-社区资源配置。
二是加大政府保障力度,推动社康中心人员、设备标准化配置。2014年,全市所有社康中心的业务用房全部实现由政府承担。社康中心在编人员较去年底增加了269名;财政出资4.9亿元,加强社康中心基本设备标准化配置,今年计划完成投资总额的40%,明年全部完成。
三是督促举办医院与社康中心建立双向转诊管理平台,对转诊病人优先接诊、优先检查、达到住院指征的优先安排住院,保障患者在社区获得与医院同质化的初级诊疗服务。
四是加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力度。深圳从2007年开始实施此项制度,招聘大学毕业生参加为期3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课程,目前已累计招录学员706名;五是推动家庭医生服务。通过“院办院管”机制,将社康中心的全科医师与举办医院的专科医师组合起来,作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市民提供初级诊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预约诊疗、转诊转介等服务。
五块医疗用地鼓励新建三级医院
记者:深圳对医师多点执业政策进行了大胆改革,今后推行思路是什么?
罗乐宣我们认为,医师多点执业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医师注册上,是否允许医生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二是在医师与医疗机构在用人合同管理上,医院是否允许其外出执业。第二个问题是医疗机构的问题,我们鼓励医疗机构与医师建立更加开放的用人关系。
在医师注册问题上,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优化医疗服务市场医疗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我们将探索如下改革措施:一是以本市合法医疗机构作为医师执业地点,建立医师多点执业地点自行报备制度,全面放开医师执业地点限制,实现“统一注册,全城通用”。二是向行业社会组织下放医师注册管理权,建立医师多点执业地点自行报备制度,完善多点执业医疗责任认定机制,建立医师执业积分管理制度,启动医务人员诚信执业管理系统建设。
记者:深圳在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方面将会出台哪些更新措施?
罗乐宣:深圳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办医,采取了如下举措:第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的若干规定》,对此类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按照每床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基本医疗服务按每门诊20元/人次、每住院60元/床日的标准进行补贴;取得三级甲等、乙等资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第二,全面放开医疗市场。取消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数量限制和医疗机构选址的距离限制;实施医疗机构常态化申请、建立社会办医审批绿色通道。
2014年,非公立医院医疗机构总数达到2708家,占全市总数的81.1%。床位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分别占全市总量的21.5%、32.8%,门诊量、住院量的比例分别占全市总量的24.8%、14.8%。
当前影响社会资本办医的主要问题是医疗人才、社会信誉度问题。
为此,我们将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改革医师执业管理方式。二是推动公立医院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三是推动一批高水平的三级医院、名诊所建设。比如,我们今年明确了民治、沙井、平湖、华为、龙城片区等五块医疗用地由社会资本与高水平医学团队合作投资建设三级医院;与国内外有实力的社会资本与高水平医疗团队签订六大医疗健康产业投资项目协议,投资总金额达到102亿元。2015年6月前,支持社会力量建成1-2家名医诊疗中心,为国内外名医名家到深圳开设独立诊所或医生工作室提供便利。
另外,还将探索建立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新模式。即支持公立医院在保障资产安全、优先满足市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向社会办医院输出医疗和管理专才,促进社会办医院提升管理、技术水平和信誉度。2015年6月前,开展1-2家合作试点。
2015年6月前,出台进一步扶持社会办医的政策文件,细化用地、价格、财政、医保、人才、科研、政府购买服务、大型设备配置等方面配套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