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等五种特殊药品纳入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通知将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重组人血管内抑制素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单抗、注射用雷替曲塞5种特殊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据了解,此次纳入医保范围的5种特效药是江西省人社厅根据基金运行、医疗技术发展、疾病治疗特需等情况,在坚持基本保障、急需适时、渐进稳妥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启动谈判机制,按照专家评审、价格谈判等规范程序,首批确定纳入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特殊药品。
今年2月11日,江西省人社厅根据人社部要求,积极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下发了《关于启动谈判机制将部分特殊药品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16号)文件,明确了纳入谈判的特殊药品范围、特殊药品的谈判和管理原则、特殊药品的遴选及谈判程序,以及特殊药品纳入基金支付适用人群、支付渠道和支付标准,文件还就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作出了规范。通过精心谈判和认真细致操作,这次下达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特殊药品有5个品种、10个品规。主要用于白血病、肺癌、乳腺癌等的治疗。
此外,此次还确定南大一附院等24家医疗机构、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樟树国药局药店等21家药店为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据悉,经过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具备享受特药资格的参保患者持责任医师开具的特药处方可到上述指定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谈判确定的医保结算价格报销药品费用,其中城镇职工报销75%,城镇居民报销70%,报销标准与结算价格的差额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已由基金会或慈善总会等机构提供无偿供药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患者个人均不再支付特殊药品费用。医保结算价已包括医院药品加成和药店服务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向患者个人再收取额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