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假药、网购假药的确越来越多,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制假贩假应该重罚。”针对前日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位行业观察人士表示。根据该司法解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制售假药、劣药行为呈现高发态势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呈现高发态势。
从犯罪特点上看,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的产业链特征明显。许多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形成利益联盟,有的已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网络,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
在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突出,利用互联网、快递等现代物流手段成为假药流通的重要渠道。
韩耀元表示,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置入罪门槛,除“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外,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就曾发现大量假冒的所谓印度代购抗癌药,不少患者觉得国内药品价格高昂,选择海外代购,但不具备辨识真伪能力,导致不少假药通过代购渠道在国内泛滥。”该观察人士提醒消费者,买药切记正规渠道,最好遵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