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多举措保证低价药供应 纳入医生考核

发布时间:2014-11-21
为了保证百姓常用低价药品的供应,昨日,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公布:我省将通过多项措施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

为了保证百姓常用低价药品的供应,昨日,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公布:我省将通过多项措施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

据了解,为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我省根据相关方案,制定了《关于做好贵州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试行《意见》要求,纳入常用低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以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为依托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网上阳光采购,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

要求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应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挂网,由二级以上医院直接与挂网的生产企业议定成交,网上采购并及时结算。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目录中的药物,原则上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集中支付货款。

同时,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挂网后,统一组织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挂网生产企业进行谈判后签订购销合同。

无论何种方式,各级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统一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阳光交易。

试行《意见》明确,纳入贵州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政府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由生产经营者在国家公布的日均费用范围内(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列入贵州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价格,在国家公布的日均费用范围内,保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对价格变动频繁或调整幅度较大的,将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同时,省卫计委要求,各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水平,坚持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贵州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药品,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兼顾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不超过35种目录外药品供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选用。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使用目录外药品金额占本机构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并报省、市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此外,为了让更多医生使用低价药,省卫计委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医疗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并将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优化用药结构,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

贵州省卫计委还公布了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如果群众发现买不到低价药等情况,可以随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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