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北部、东部、南部新城区延伸;参保城镇居民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报销封顶线提高到1000元;将尿毒症患者腹膜透析治疗纳入救助范围……我市日前正式印发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对相关工作做了部署。
探索组建
福州市第一医院医疗集团
根据部署,我市将加快落实规划新增的13个省、市医疗卫生项目地块,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北部、东部、南部新城区延伸。同时,做大做强市属医院骨科、肝病、肺病、精神、儿童、皮肤等专科品牌。
逐步扩大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组建福州市第一医院医疗集团,并由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牵头,吸纳县级精神病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组建精神科医疗联合体。
对我市区域内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别医院实行差别化的投入政策,向县级公立医院倾斜。市级公立医院硬件投入由政府部分承担,日常运营经费由医院承担,市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拉开全市不同层次、不同等级医院之间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差距,保障县级公立医院提供相对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明确公立医院法人地位,落实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医技科室设置、中层干部聘任、内部分配等自主经营管理权,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到今年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社会资本办医“非禁即入”
我市将在福州新区规划预留医院用地,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
放宽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各种组织、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放开,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时充分考虑社会资本办医的发展需要,按照社会资本办医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科研立项、水电气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同时,我市还将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公立医院对口帮扶社会资本办医机制。
提高个人缴费
占医保整体筹资比重
我市将积极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种制度职责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
提高六项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一是确保全市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6%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二是提高基本医保筹资标准,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合)补助标准提高到340元/人,省级、市级财政按照各地财力情况分档给予补助。三是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0%和75%左右。四是取消参保职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医保起付线,参保城镇居民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报销封顶线提高到1000元。五是将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将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六是允许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所有个人负担(含目录外)部分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每月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购药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0元。
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的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建立按疾病诊断关联性分组(DRGs)付费方式。研究推出重性精神疾病和血友病门诊按病种付费优惠救治方案。
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将农村儿童白血病等22类病种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设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启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形成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政府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在保证住院和特殊门诊按自付部分60%救助的基础上,继续大力开展日常救助、定额救助、二次救助和第二类救助对象的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将尿毒症患者腹膜透析治疗纳入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