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着国粹之称的中医药未来将遵循法律的轨道前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局局长王国强在近期召开的“2014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通报了中医药立法的最新进展。他指出,目前中医药法已被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和“2013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档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很快就能出炉,总体来看,形势仍然很紧迫,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立法进程。
中医药立法已于2013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向各地各界人士征求意见的工作已经展开。从2013年10月以来征求意见的情况看,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认为,征求意见阶段性结果并不理想。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业内人士是第一次参会,对中医药立法的前期过程不是十分了解,提出了很多立法细节性的争议问题,所以很多意见征求的批复是:业内人士口径不统一。例如,目前有关“名称”问题存在的争议最大,有人认为应该称“传统医药”,有人认为应该称“民族医药”等。实际上从中医药的发展史来看,无论是传统医药,还是民族医药,都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不同叫法,其实这些叫法都包括在中医药范围内,明确地说,业内统一的名称应为“中华医药”。
据了解,国务院的立法计划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拟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项目,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第二类是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第三类是抓紧研究起草的法规项目。而中医药立法于1983年首次提出。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传统)医药法》列入了本届立法规划的二类项目。2011年11月,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2013年,中医药法被列为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档项目,这说明国家正在加快中医立法进程。
王国强在会上也明确提出了三点任务:一要把认识基本一致、实践证明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定、政策措施固定下来,对暂时存在分歧的内容,要在立法过程中不断深化认识,统一思想;二要准确把握影响立法进程的关键问题,如有关传统中医师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民族医药等,是立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要深化研究,加强协调,妥善解决;三要处理好推进立法进程与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的关系,不要因为行业自身对具体条款的不同意见甚至争议而影响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