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严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

文章来源:制药工业网 发布时间:2012-09-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行为.药品零售企业应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一次销售不得超过两个最小包装.

9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行为。药品零售企业应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一次销售不得超过两个最小包装。

通知要求,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每个最小包装规格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口服固体制剂不得超过720mg,口服液体制剂不得超过800mg。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13 年2月28日前完成上述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修改工作,未完成的2013年3月1日后不得销售。2013年2月28日前上市的药品,按原销售方式售完为止。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两个最小包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通知强调,凡发现多次流失或流失数量较大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削减其生产企业相关品种的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量,削减幅度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审批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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