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网站消息,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签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正式颁布实施。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对集中采购中的权力运行进行全面规范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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