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GMP的颁布将促进我国MAH制度的建立

文章来源:制药工业网 发布时间:2011-03-1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已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由于我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充分借鉴了欧盟、世界卫生组织(WHO)、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定国际协调会议(ICH)等国际组织的先进GMP,不仅可以更好地规范药品生产行为,提高药品质量,加强与国际接轨,还可积极推动医药行业的变革,为药品上市许可人(MAH)制度的建立创造更好的条件。

接轨国际,为MAH制度实施铺平道路

众所周知,仅依靠对药品的检验不能确保药品的质量,药品质量、疗效和安全性需要由一整套完整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来保障。我国MAH制度课题组在前期研究中,对我国制药企业质量控制能力有很大的担忧,主要是因为我国制药企业的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并未完善,从而导致我国医药企业对药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能力较弱,药品生产质量问题时有发生,或因药品召回而导致更大的损失。

新版药品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与欧盟、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SFDA)副局长吴浈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大力推行实施新版药品GMP,改进检查方式和评判标准,突出动态检查、按品种检查,强调软件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起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牢固树立全过程的质量意识,从根本上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水平。”

新版药品GMP对企业自身软硬件改造提出了硬性标准,以从根本上保证药品质量,保证企业质量控制的能力,从而为我国MAH制度的实施铺平了道路。由于MAH对生产企业的“自主选择”和“双重监督”作用,MAH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加快生产企业生产专业化的进程,更利于保证新版药品GMP的顺利执行。

委托生产,需要MAH制度的保障

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药品流通企业渴望沿供应链向上游制药环节延伸利润,药品委托生产在实际生产中发展迅速;境外委托生产药品的行为也越来越多。一些研发机构也通过签订商业合同的方式,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实际上并不进行技术转让),成为“隐形的批准文号持有人”,或通过按固定额(不论盈亏)或按销售额的百分比的方式获得利润。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法律对药品委托生产并未有过多放开,但是在实际生产中药品委托生产已经形成了一种氛围,为我国进一步对委托生产和技术转让政策的放开提供了现实可行的条件,也符合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和竞争的要求。

新版药品GMP对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的委托方、受托方及合同等方面都作出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我国药品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行为,这与国际上的相关要求是一致的,从而确保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促进制药业委托生产的繁荣发展。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层面的约束,很多由此产生的纠纷很难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或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这就相应带来很多问题。而建立MAH制度,可以使生产与销售相分离,一方面使精于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新版药品 GMP的标准进行改造,进一步提高生产专业化水平,保证药品质量。而长于销售的企业可以将精力放于开拓国内外市场;另一方面,生产和上市的分离,给了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线情况、厂房设备情况来自主选择是否放弃成本过高的厂房设备改造,而将药品进行委托生产。这样既可以避免所有药厂全面改造带来的成本过度消耗,也可以使得一部分拥有小品种、单品种的药厂另谋出路,当然这部分药厂也必须满足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高标准。

高集中度,优化MAH制度实施的外部环境

在调研建立MAH制度过程中有关专家也发现,国外制药行业集中度很高,制药巨头资本雄厚,有能力承担药品安全责任。而相比之下,我国制药行业集中度较低,制药企业数量多,且规模参差不齐,这使得部分专家对建立MAH制度后,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机构是否具有足够的实力来承担药品安全的责任,是否有利于保证消费者权益产生疑虑。而新版药品GMP实施后将进一步提高行业进入门槛和行业集中度,加速制药行业的整合,小型企业将不得不进行转型或被优秀大企业重组;而在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竞争力强,软硬件资源过硬,且有一定品牌,具有集约化、规模化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将得到快速发展。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将促使制药企业规模化发展,使得行业发展规范化,避免了小型制药企业违规、低成本生产的行为,同时也会提高整体行业的诚信度。企业实力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会保证企业药品安全责任的承担能力。新版药品GMP的实施为我国制药行业走向集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进而可保障MAH制度实施的外部环境优化和 MAH申请者的责任。

相辅相成,为药品质量监督提供双重制度保障

近些年来,“质量源于设计(QbD)”的理念已成制药业的共识。QbD是科学的、基于风险的、全面主动的药物开发方法,是从药品概念到工业化的精心设计,是对产品属性、生产工艺与产品性能之间关系的透彻理解。QbD是美国cGMP的基本组成成分,我国新版药品GMP也引入了“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强调了与药品注册、上市制度的有效衔接,药品一经获得批准,进入生产环节,就必须将“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与药品注册有关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而MAH制度中,也处处体现着“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MAH将对药品上市后发生的所有问题负全责,因此强调了研发、生产、上市销售、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一系列责任的衔接,而不是按照环节去追偿责任。

此外,新版药品GMP不仅对硬件设施(如车间、厂房、洁净级别)的要求大大提高,还对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校准等几个方面也都做出具体规定,更重要的是对人员和软件的标准,引入了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标(OOS)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新的制度,进一步强调验证的重要性,有助于制药企业及时发现质量风险或产品质量缺陷,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同时对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作出了规定。

因此,新版药品GMP的颁布对于MAH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促进作用;而新版药品GMP和MAH可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提供了双重制度保障。

可以看出,在新版药品GMP高标准的保障下,实施MAH制度必然会带来我国制药行业集中度的进一步提高、行业分工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委托生产的繁荣开展、资源设备配置的优化,进而使我国制药行业更上一个台阶,真正实现走出国门的愿望。因此,与我国新版药品GMP互相促进的MAH制度也应尽快建立与实施,以更好地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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