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立医院将收回事业编制 编内人员实名统计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李洁 发布时间:2015-05-20
今后,北京市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但将探索其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对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

今后,北京市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但将探索其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对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本市公布《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总量分级管理撤并小单位

北京市将建立健全事业编制总量管理制度,以2012年底全市事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数,分级分部门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区县不得突破已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

各部门、各单位确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原则上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同时,市机构编制部门可在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区县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合理调剂事业编制。

对职能过于单一、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撤并整合,并科学合理核定其编制。此外,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核定类别需要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其事业编制,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公益“撤一建一”不增编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坚持增减平衡,原则上机构“撤一建一”,所需事业编制由其主管部门在内部调剂解决。

其中,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要从严核定其编制。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益服务的,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加事业编制。

此外,北京市将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研究实行事业单位人员额度管理。对于现有公益类事业单位,将全面梳理岗位职责,重新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业务岗位人员编制。

并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工勤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辅助业务岗位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出不进,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对新进人员按照新的用人制度管理。

部分机构编制区别管理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申请设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原则上“撤一建一”,事业编制内部调剂

申请设立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从严核定;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编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尚未制定编制标准且缺乏编制总量参考标准的:合理核定编制;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设机构或增编

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备案制管理

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行政类和经营类等事业单位

划入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严格其在改革过渡期内的编制管理,不再增编,人员只出不进

划入行政类的事业单位:每转一个行政编制,相应收回一个事业编制

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收回事业编制

行政与经营类一同不再批

意见明确,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对划入行政类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其转为行政机构。每转一个行政编制的同时,要相应收回一个事业编制。对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按照分行业推进的原则逐步转为企业,并及时注销该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

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涉及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确有必要设立的,要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予以设立。对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压缩规模,并积极推行社会化运行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此类事业单位。

此外,意见中明确,对于机关后勤、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网络运行维护、便民服务电话接转、环卫清扫作业、社区服务、养老服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一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对原由事业单位提供的公益服务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要相应核减事业编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人员编内计实名逐步回收

意见中提出,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

其中,对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逐步创造条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对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涉及与编制管理相关的财政经费、养老保险、户籍管理、出国交流、住房补贴等,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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