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说法叫“不体现”——新的一年第一帖
在实施98版GMP的实践中,有人总结过两句话:“做我所写的,写我所做的”。意思是说:要依据所制定的SMP,SOP等文件去管理日常的药品生产;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要依据规定如实地记录所做的。的确,这两句话说起来容易,真正做到挺难的。
此贴先谈谈“写我所做的”。 在实施10版GMP的过程中,曾到过N家药企,有一种不同表现形式的说法或者是做法——“不体现”。各位点击专栏的蒲友看官有没有听说过或者经历过?
1.“不体现”的表述:就是所做的应该记的不记录。有的是相关一线岗位不记录;有的是有意安排不记录。
2.“不体现”的特征:通常是很难以查出来的,除非内部举报。QA和质量受权人处于无奈的状态。
3.“不体现”的后果:不能追溯。
4.“不体现”的纠正:真正认识到实施GMP是会降低管理成本的,进而提高执行GMP的自觉性、主动性。
5.“不体现”的案例:
a.主要设备变更。
b.中药制剂的辐照灭菌。
c.QC的培养箱、稳定性考察箱的停电。
d.原辅料的复验。
e.制粒工序粉尘大,颗粒干燥凭手感。
f.大小容量注射剂灌装后,装量不合格的、密封不合格的,将药液回收返工。
g.同一品种的多批的批生产记录中没有偏差的记录。
......
至此,各位看官有什么想法?面对这种现状的各种表现有哪些高招将“不体现”变为“体现”?譬如,质量受权人的设置和归属,不再自欺欺人、掩耳盗铃。
愿我们药企都能真正“写我所做的”!
蒲友(huigenghao)观点:
不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
1.gmp制度的某些缺陷。
2.gmp认证过程以及制度的某些缺陷
3.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
4.仿制药与专利药的保护意识
5.企业对于目前相关制度的不放心
6.注册核查的制度的难度以及缺陷
7.行业内部的某种缺失或缺陷
8.不体现与体现的风险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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