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小妖看约谈诚信

文章来源:蒲公英 发布时间:2015-01-16
即日起至1月26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意见。此次办法中,最夺人眼球的就是“信用”二字。

即日起至1月26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意见。此次办法中,最夺人眼球的就是“信用”二字。与以往的约谈不同,此次办法中明确了约谈企业无故"不露面"信用将拉黑。一直以来,我们都在新闻里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诚信”,但从未写到行政法规里。这一次,上海食药监局在这个行业内,又走了一步。

其实早在2005年10月,上海就开设了诚信活动周。那个时候,上海市征信办相关负责人开启了“个人信用网上服务平台”和“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网上服务平台”两个网上服务平台。从那天起,上海市民就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个人信用。在中国,上海是较早建立个人信用系统的城市。上海有一个上海诚信网,以往这个网站很少有人关注,但因为近年个人诚信状态和房贷、车贷联动之后,每个人都开设关注到自己的信用问题。2013年,上海真正建立个人诚信体系,地铁套票等情况将纳入诚信记录,直接影响房贷、信用卡的发放。因而在2014年,上海进入到个人诚信体系联动生活的状态,每个人都时不时地开始关注自己的诚信。

此次上海食药监局的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刚好契合了这一契机。

该办法明确了:约谈情形、约谈原则、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程序、约谈处理等,整个目的、内容、流程清晰明了,但小妖对此办法在赞赏之余还有一些疑惑:

1、信用是谁的信用?

此次办法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将食药监的约谈和信用联系到了一起,无故爽约的,将计入信用档案,加大检查频次。第十六条(约谈处理)中明确: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约谈或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列入信用档案,加大检查频次;

(二)事后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相同原因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作为从重处罚的裁量因素。

小妖就想知道一下,这信用档案企业负责人、CEO、质量受权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诚信档案,还是企业的信用档案?一个企业违规,被曝光,或者对检查意见拒不整改,这种情况下被约谈,还爽约的,绝对应该严惩,这就是最基本的态度问题。这种态度问题,是企业的还是负责人的?记录到企业,负责人、CEO再开一家公司,再跳槽管理另一家公司就行了,到时候又祸害了其他企业。记录到个人信用中,那么企业负责人是不是会神经绷紧一点,对此重视一些呢?

2、什么叫无故?

此次的信用“拉黑”仅针对无故爽约者,见上文的第十六条。

无故,是不是就是普通理解的“没请假”?也就是说,有申请,有请假条就行了?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交请假条不参与约谈呢?一个企业,总不会所有人都跑光吧?

无故不参加约谈,其实就是企业主观意识上消极抵抗,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小妖个人认为,此次的办法还是对于这样主观故意行为太为宽松纵容了。

3、谁都能约谈?

第七条(约谈对象)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授权其他人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书按时参加约谈。

也就是说,负责人去不了的,可以让下属去,但提前要申请。注意,这里只是说要申请,并没有需要药监部门批准。也就是说,更像是“知会”药监局,甚至谈不上是“请假条”。

没人去的,叫爽约。那是不是企业只要有人到场就好了?这个代替负责人的人,有没有条件约束呢?比如说必须是该企业主管以上级别?根据第七条(约谈对象)的描述,好像让老婆孩子、家里保姆代替都可以?

4、是否可以有“商调”

不可否认,约谈的时候,企业负责人难免有事儿,有伤痛,以及一切“不可抗拒力”。这种情况下,可否由企业提出申请,调整约谈时间呢?如果可以,这种商调程序是否可以用文字的方式明确下来?其实约谈是一个态度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企业负责人的一个警醒。如果企业负责人、决策人员参加不了,而是可以随意指派他人参加,那么对企业负责人的警醒、培训作用就荡然无存了。一个企业的负责人,不能光管有没有赚钱,在承担社会责任,承担企业责任的时候,也应该首当其冲。

纵观整个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约谈的重要性,也明确了约谈情况会与信用、今后检查频次等挂钩,整个办法在国内首次明确了约谈的各个方面流程,也明确了后果,但我们更期待细则的颁布,将更多流程和细节明示,真正达到监管部门想要达到的监管、教育、培训、警示的效果,而不要被某些不良企业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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