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正式公布,这是继2012年2月1日我省正式施行医生多点执业办法后,进一步修订后出台的最新方案,将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对“医生多点执业”进行了明确定义,即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机构应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和老版相比,新版的《办法》对多点执业的情况进行了修订,按照《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医师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晋升职称前下基层、学术交流以及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经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或组建分院、合作办医单位,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当在其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无须所在单位审批。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发生医疗纠纷的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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